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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各国碳税的实践历程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0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洲的税制改革悄然兴起。这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征收碳税等环境税以减少对劳动征收的税费。北欧政府是这次改革的第一批尝试者,到了90年代后期,荷兰、英国和德国也相继加入了这一阵营。除了欧洲以外,世界其他地区近期也开始了碳税的尝试,它们主要集中在北美地区。这些国家在国内部分地区实行了区域性的碳税,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美国的加州等地区。可以看出,欧洲在这次碳税改革中处于“绝对领袖”的地位,因此碳税的“欧洲经验”也成为各国制定碳税政策前必须认真学习研究的对象。

  欧洲碳税政策包括如下几个基本特征。首先,欧洲国家的碳税都是在对已有环境税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实现的。主要根据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对环境税负进行相应地提高。其次,征收得到的碳税主要用于减少劳动要素成本,主要通过减轻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来实现。再次,一部分国家的碳税政策也包含了对厂商的补贴,例如鼓励企业进行提高能源效率的投资,降低资本要素的税负。最后,税收优惠政策在居民与厂商之间,以及不同产业之间存在着非对称性。

  经过20年来的改革,目前欧洲主要国家环境税占GDP的比重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劳动要素税负不断减轻,在控制碳排放问题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了经济增长和就业受到的冲击。但是除了这些共性以外,针对国情差异,这些欧洲国家的碳税政策间也具有许多差异,对这些差异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实践结果进行总结,对于认识和理解碳税“欧洲经验”大有裨益。截至目前,所有推行碳税国家的碳税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全国范围推行的碳税制度,这一类主要集中在欧洲发达国家,又可以被分为两个子类。第一个子类包括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和荷兰。这些国家是全球最早推出碳税的五个国家,并且在这些国家碳税作为一个明确的税种单独提出。第二个子类包括意大利、德国和英国。第二个子类国家碳税的推出时间落后于第一个子类,并且这些国家的碳税属于拟碳税,即没有将碳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直接提出,而是通过将碳排放因素引入已有税收的计税依据形成潜在的碳税。另一类为仅在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碳税制度,这类主要包括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美国的加州等地区。由于仅在部分地区推行,因此这一类国家的碳税制度还处于尝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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