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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四国参审制的设置及其特点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德龙

  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方式主要是陪审制和参审制。其中,陪审制起源于英国,广泛适用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同时深刻影响了欧洲大陆国家的审判制度。不同于法、德、意等主要欧陆国家,没有受到太多关注的挪威、丹麦、瑞典、芬兰北欧四国也有相应的参审制度。北欧国家地理接近,具有法律制度和文化上的相似性。参审制的特点不仅表现在与其他欧陆国家互相影响,而且还发展出了独具特色的参审与陪审相结合的制度,值得我们研究探讨。

  参审制的历史背景

  北欧国家的法律制度受法、德制定法影响比受英国判例法的影响大得多。但是,在司法审判方面,尤其是公民直接参加案件审判的制度方面,北欧国家既模仿法、德改陪审制为参审制,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由英国传入的陪审制,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参审制与陪审制并用的局面。

  欧洲大陆最早引进采用公民参与审判的国家是瑞典,其实行陪审制度的时间可以上溯到1734年,之后经过不断修订变迁,在现行《瑞典诉讼法典》框架下,形成了参审与陪审相结合的制度,其中参审制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丹麦在 1936年引入了参审制,与原有的陪审团制度并行。而芬兰则是北欧四国中唯一只采用参审制而不用陪审制的国家。

  参审制适用范围

  在挪威,全国所有的地方法院在审理刑事第一审案件时,除被告人承认检控事实与罪名(不包括一级谋杀罪等有可能判处5年以上刑罚的指控)外,都采用参审制度。但在民事纠纷中,除地界争议、不动产权利争议和海事、商事争议案件采用参审外,其他案件一般不使用。民事案件主要是采取吸纳专业人员参审的制度。

  丹麦的地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除轻微犯罪案件和被告人承认检控事实及罪名(不包括一级谋杀等重罪)的案件实行职业法官独任或合议制外,其他案件原则上都必须实行参审制裁判。其中,为了保证重罪检控案件审判的慎重和公正严肃,凡高等裁判所受理其第一审管辖的凶恶犯罪案件,即对杀人、强奸等案件进行初审,则采用陪审制。刑事案件的上诉审,则又实行参审制。

  在瑞典,能够于司法审判中采用参审制的,原则上限于刑事案件。在刑事检控案件审理中,除应处以罚金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可由职业法官独审外,其他的刑事犯罪案件均适用参审制。而适用参审制审理的民事案件,则只限于涉及出版自由等少数争讼案件。

  芬兰法律规定,全国所有的地方法院的民事、刑事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都必须实行参审制。有权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案件的都市法院(相当于上诉法院)则不采用参审制,而是由3名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独立审理。

  总体而言,从适用参审制的范围来看,审级管辖方面以一审适用居多,少数情况下较高审级也有采用;案件类型方面,以刑事案件适用居多,民事案件较少。

  参审制合议庭组成

  挪威实行参审制审理的案件,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参审员组成合议庭。高等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行由3名职业法官与2名或4名参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丹麦地方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除轻微犯罪案件和被告人承认检控事实及罪名(不包括一级谋杀等重罪)的案件实行职业法官独任或合议制裁判外,其他案件原则上由1名职业法官与2名参审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裁判。高等裁判所受理其第一审管辖的凶恶犯罪案件,即对杀人、强奸等案件进行初审,实行陪审制;刑事案件的上诉审,则又实行参审制,由3名职业法官同3名参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瑞典,轻罪案件的审理由1名职业法官与3名参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重罪案件的审理,由1名职业法官与5名以上9名以下参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地区法院审理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和少量特定民事案件,由1名法官与3名参审员组成合议庭。上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由3名法官和2名参审员组成合议庭。

  芬兰原则上都必须实行参审制,由1名职业法官同5名或7名参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北欧国家参审制合议庭的组成有比较明显的特点,即是由职业法官与参审员共同组成,同时参审员所占比例一般都多于职业法官。

  参审员的标准与遴选

  挪威的参审员必须是从成年公民中选拔。根据法律规定,乡镇议会选出参审员或造出名册送交法院,法院按案件审理需要,安排具体的参审或陪审。参审员任期每届4年,一旦入选参与案件审理,即具有与职业法官相等的资格,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丹麦的参审员一般是从年满21岁以上的公民中选拔。具体的做法是,法院将21岁以上的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公民纳入名册,然后根据需要,指定参与具体案件的参审员或陪审员。其确定程序是,以一个市为单位组建的地方委员会任命的5人委员会负责向法院推荐候选人名单。5人委员会的成员由各个地方的政党推荐。

  参审员的基本条件为年满21岁且不超过70岁的丹麦公民。一般还要求身体健康,以丹麦语为母语。推荐标准主要是良好的人品、声望与值得信赖。虽然担任参审员是公民义务,但如果本人不愿意,不会被推荐。名额为每300名市民中选1人。高等法院在得到5人委员会提交的候选名单后,根据实际所需人数,通过抽签确定最后的参审员名单,包括基层法院的参审员、高等法院的参审员和陪审团员。所有参审员一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每年应当参与4次审理。

  瑞典法律规定,每一个地方裁判所,除所长、判事、判事补等职业法官外,至少必须配备18名以上的参审员。参审员由地方议会选出,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一旦被确定为参审员,每年就必须在地方裁判所尽10个月以上的义务,履行其参与审判的职责。

  芬兰参审员由地方议会从一般合格的市民中挑选,任期4年。

  由此可见,北欧国家参审员的标准除了公民年龄、国籍、语言、品行声望之外,还规定有参审员一旦入选后的法定任期和最少参与审理次数或时间。这是通过严格规范参审员的行为,保证参审制度的严肃性和可信赖性。参审员的遴选过程则一般是由地方自治机关或民意机构提出候选名单,由法院根据不同案件进行指定。

  参审制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挪威规定,参审员入选参与案件审理即具有与职业法官相等的资格,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参审审理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既评决检控事实是否成立或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也决定如何对已定有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高等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行参审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责任确定方面,参审员与职业法官一样,承担同等的义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丹麦在特有的陪审制与参审制共用的制度下,参审制审理范围相对较小,这种情形下参审员在合议庭评议中的权利与职业法官相同。在参审案件中,当事人对陪审员没有无因回避申请权。

  瑞典轻罪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进行,参审员同职业法官一样,既能定罪之有无,也能裁量刑罚。重罪检控案件的审理定罪时,只要合议庭的5名参审员意见一致,或7名以上参审员中有5名参审员意见一致,其意见即具有法律效力,以此定案即属合法。在这种场合下,即使主持审理的职业法官反对,也不能更改。

  芬兰法律规定,参审员可参与决定的事项不仅包括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参审员中的每一个成员有一个单独的与法官平等的投票权。参审员在审理案件中裁判意见一致无异议时,即使与职业法官的意见相冲突,也应以参审员的意见为准,即参审员全体一致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而参审员在裁判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出现争议时,则以职业法官的意见为准。这是芬兰司法审判制度的一大特点。

  (作者单位:西南必威体育: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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