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文化 > 博览 > 视野

巴西司法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晴

  巴西有着“浓厚的”司法信息公开的传统,《宪法》规定司法活动应当以公开为基本原则,为了贯彻《宪法》所规定的公开原则,司法机关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如程序性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以及庭审公开。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巴西将司法数据公开的平台扩展至互联网。根据2021年巴西国家司法委员会的调查,电子程序已经扩展到了全国97%的司法程序。但是,这一系列的公开措施也使得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个人信息。

  随着巴西《数据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日益增加,司法领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在司法领域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障碍,因为巴西法律制度规定司法活动应当以公开为基本原则,这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重新思考司法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并重新审视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

  司法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渊源

  在巴西,司法活动是以公开为基本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例如《宪法》第93条第9款规定,司法机构的所有判决都应公开,所有的决定都应得到证实,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另外,《宪法》第5条、第33条和第34条b款规定有必要披露程序性行为,来确保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

  与此同时,在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时,应该限制公开相应的信息。例如,《宪法》第5条第60款规定,法律只有在维护社会利益或者亲密关系时才可以限制程序性行为的公开。至于宪法之下的层面,《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程序性行为是公开的。然而为维护公共利益,诉讼程序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同样,《刑事诉讼法》第189条重申了公开是一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限制的情况,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隐私可以限制信息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第121号决议》第1条规定:“司法程序的基本数据应在互联网上公布,以此确保所有的人都有获得程序信息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为了使公众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取相关信息,巴西将司法数据公开的平台扩展至互联网。

  互联网司法信息公开的具体表现

  互联网司法文书公开

  巴西司法文书公开的官方载体是法院官网,如果公民想要查询相关案例,需要进入相关的法院网站。除了法院官方网站外,还有一些非官方的法律网站也可以搜索到公开的裁判文书。在法院官网上,可以查询到的文书种类包括没有约束力的先例(目的是帮助其他法院解释与它类似的案件,它可以由任何法院发布,而有约束力的先例只能由联邦最高法院发布)、判决、决定、命令以及合议庭判决。

  互联网庭审公开

  巴西有一种特殊的庭审模式,即虚拟审判会议。虚拟审判会议与普通的庭审模式有所区别,虚拟审判会议是指案件在不需要口头辩论的情况下,在数字环境中远程进行,并且由法官在线投票决定裁判结果。这种类型的会议,法官不需要亲自到场,法官的投票结果是公开的。公众可以通过法院网站访问。

  公众还可以从联邦最高法院的YouTube网页观看法庭审判,包括大法官的投票和律师们在法庭上的口头辩论。这些视频是分块发布的,所以我们可以依次观看各章节的内容,或只观看自己感兴趣的部分。此外,通过搜索案件编号、判决日期或其他关键词,即可以找到一个具体的判决。

  司法信息搜索系统

  国家程序和程序外信息中心是一个巴西的信息搜索系统,该系统收集了巴西所有法院和登记处的数据。其目的是让公众能在互联网上获得关于相关程序进度的信息。

  公众登录国家司法委员会的网站首页,即可跟踪诉讼的进展。另外,该系统还会公布资产被法院冻结的人员的信息,以及巴西各地土地登记的信息。该系统还可以生成关于司法活动的统计数据,如法院的数量和各单位的工作效率等等。

  个人信息保护之概况

  巴西为了贯彻公开原则,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尽管这些措施为公众查询资料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这也使得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个人信息。随着巴西《数据保护基本法》的颁布,使得政府不得不面对司法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司法程序中充斥着大量的个人信息。例如《第121号决议》笼统地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查阅诉讼程序的基本数据,即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查阅诉讼中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姓名以及判决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该决议第3条规定注册律师和公诉机关的注册成员应能接触到全部的电子记录。也就是说,完整的电子记录是不允许公众查阅的。但是,只要律师、公诉人和检察院成员事先在法院系统中被确认,即使他们没有参与诉讼,也可以查阅相关内容。这就大大增加了被授权查阅的人数,也遗留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

  另一方面,信息时代下,社会各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日益增加, 2018年8月巴西通过了《数据保护基本法》。《数据保护基本法》规定了收集、储存、处理和共享个人数据的规则,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则。此外,巴西第115号宪法修正案将个人信息保护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列入《宪法》第5条。

  与此同时,联邦最高法院也关注到了司法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是否能够兼容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ADI 第6387号决定》中对于该问题作出了回应,并承认了信息主体的信息自决权。因此,为了给予司法领域的个人信息有效保护,司法机构需要重新审视电子司法程序的公开范围。这也就意味着,法院审判活动中产生的裁判文书、案件相关统计分析等司法数据涉及到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时,需要重新界定公开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之具体做法

  司法信息公开中“公开”的含义

  有学者提出,《宪法》中的“公开”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提供由国家产生、收集或储存的信息,以实现民主参与。根据这一定义,公开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产生的信息,还包括国家收集或储存的信息。“公开”第二层含义是指法律法规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只有在官方机构公布后才会产生效力。因为只有在法律文本被公布后,公民才能知晓相关法律的内容。例如,在巴西有约束力的先例应当在公布之后产生法律效力。因为有约束力的先例不仅是一个司法案例,而是一个能够指导未来类似案件的新规范。因此,这种判例必须以“公开”为生效要件。

  上述第一种含义的“公开”与作为有效性条件的“公开”之间存在着结构性差异。第一种含义上的“公开”是督促国家机关履行某些强制性义务的手段,例如,行政机关必须公布年度预算和其他报告等。第二种含义上的“公开”规范了其他规则的有效创建。综上,“公开”的目标不仅仅是实现民主参与,还包括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因此,司法机关会受到两层含义“公开”的规制。两层含义的“公开”可以指导司法信息的访问政策。一方面,司法机关有必要核实哪些信息公开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第一层含义的公开),以及应该考虑哪些司法判决的公布会对法律的稳定性产生影响(第二层含义的公开)。只有从宪法“公开”的含义出发,才能对司法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树立正确的认识。

  创设新的司法保密形式:程序性信息的部分保密

  巴西虽然将公开原则作为司法活动问责的保障,但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亲密关系,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具体而言,司法信息公开的例外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完全保密,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或亲密关系,涉及当事人的身份以及诉讼行为应完全保密。例如,在离婚、赡养费和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二是部分保密,即只对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或一些特定行为放弃对外披露。例如,如果法官命令原告提交其最近的所得税申报表,以此核实其是否有权获得免费司法服务的机会,那么只有包含该信息的文件应被保密。

  随着《数据保护基本法》的实施,在司法领域诞生了第三种形式的司法保密,即程序性信息的部分保密。也就是说,即使某种诉讼不符合上文所述的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司法机关也不能披露当事人的敏感个人信息。例如,在一个社会保障疾病津贴案件中,公开版本的裁判文书必须隐藏任何提及原告疾病以及其他与当事人健康有关的信息。

  综上所述,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满足上述完全或者部分保密的例外条件时,亦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对相关程序性信息进行部分保密,以保障其个人信息权。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