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文化 > 博览 > 纵横

《春秋》决狱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1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春秋》决狱,是指在司法审判实践,以儒家经义特别是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判案依据,《诗》、《书》、《易》、《礼》也被用于司法审判活动,又有“经义决狱”之说。

  秦朝实行法家思想统治,到了汉朝,废除了大量的秦朝苛酷之法,也导致法律出现一些空白或是僵化。在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纲常原则与司法实践之间还存在不少矛盾,如果教条的适用法律,不免出现一些严重不合情理、不符纲常的判决结果,所以需要用《春秋》大义对司法进行一些必要的调节。《春秋》是由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孔子在书中宣扬礼义,集中体现了尊王攘夷、尊君卑臣等封建宗法等级原则,这正符合汉武帝试图巩固中央集权、稳定等级秩序、强化伦理道德的统治需要,而且《春秋》言语简练,便以随意解释,经董仲舒等儒家学者大力提倡,《春秋》决狱开始盛行。

  《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在审判过程中,“必先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意思是必须先根据犯罪事实判断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如果动机邪恶,即使犯罪未遂也要论罪,尤其对首犯要加重处罚;如果动机纯正良善,即使违法也要从轻发落。儒家一向主张重德轻刑,《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酷刑滥刑的作用。比如《春秋》大义里的“恶恶止其身”,就常有人引用以反对族诛连坐。董仲舒用《春秋》断狱,多有从轻判决救活人命的案例。《太平御览》引用了一个案例,甲为救父而误伤父,按律殴打父亲当斩首。董仲舒认为为救父亲而误伤父亲的行为,并不是法律上的殴打父亲行为,甲只有救父之心,并无殴父之意,故不应受到处罚。对于动机不纯的罪犯,《春秋》决狱,则决不姑息,体现“志邪者不待成”。《太平御览》上载:汉代商洛一盗墓者,盗墓时撬开棺木,发现棺木中“尸体”尚有气息,开棺则正好救活棺中之人。但审判官员认为,盗墓者有心为恶,无意行善,根据“原心定罪”的原则,仍对盗墓者处于笞刑三百。为了彰显《春秋》之大义,甚至不惜法外加刑。晋朝一位叫李忍的女子发现父亲谋反,便杀死父亲,断狱者不认为其大义灭亲,而认定其无人伦之礼,违反人子之道,伤风污俗,遂处该女子以极刑。

  “原心定罪”注重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儒家的教义,行为人在思想上是否“良善”。在同一个行为某一个角度违反了法律或儒家教义,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又符合儒家教义时,利用《春秋》决狱还可以对不同的儒家教义进行调和。例如,男女授受不亲,但在女性落水时,为救人计,显然不应当因为救人者与被救者之间发生不符儒家教义的肌肤接触而见死不救。

  《春秋》决狱在强调“原心定罪”时,着重考察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然后再引经据典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和量刑的轻重。由于儒家经典文义抽象深奥,便于穿凿附会,因此断案标准难于统一,司法官员的主观臆断事实上成为断案的依据,客观上也为罪刑擅断打开了方便之门。《盐铁论?刑德》记载:“《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于律之外者。”意思是说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纯正良善,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也应当得到豁免;如果行为人主观动机邪恶,即使他的行为合法,也应当受到制裁。所以断案时常常不依照法律规定,也导致法律地位下降。

  《春秋》决狱开始于汉代中期,盛于汉武帝时代,绵延七百余年,到隋唐时期,封建法制完备,《春秋》大义的精义已经基本法律化,中央集权愈发严重,《春秋》决狱才淡出司法领域。在秦朝法治苛酷、民生凋零的情况下,汉朝采用“《春秋》决狱”,可以使法律在与人情发生冲突时提供一个解决的途径,融情入法,可以实现推行儒家“仁政”的理想,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秩序,也有助于宣扬礼仪教化,提升社会道德水平。但从反面意义看,“《春秋》决狱”又存在消极的影响,极易导致罪刑擅断,同罪异罚,也为以后的言论定罪、严惩“思想犯罪”,大兴文字狱埋下伏笔。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