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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老幼废疾减免刑原则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2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唐代律法规定,罪犯在年龄及疾病方面符合一定的条件,可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给予减免刑或适用特别程序的对待。第一,犯流罪以下者,若罪犯年龄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或者身体有废疾者,允许收赎。第二,年龄在八十以上十岁以下,或者身体有笃疾者,一般犯罪不予处罚;犯盗及伤人之罪,允许收赎;即便所犯为谋反、谋大逆、杀人等应死重罪,亦适用“上请”的特别程序。第三,年龄在九十以上者,犯死罪也不处刑。

  此外,在年龄的计算及确定疾病的时间上,唐律也体现了宽免的原则,即在犯罪时未达到老的年龄标准或者无疾病,但事发时达到了年龄标准或发生疾病,仍按老、疾对待;罪犯在服徒刑期间达到年龄标准或发生疾病,也按老、疾对待;罪犯在犯罪时尚为年幼,但事发时已经长大,仍按年幼对待。

  对于唐律实行的老幼废疾减免刑原则,《唐律疏议》从理论上做了说明:一方面,这是遵循前代圣王制定的礼法,如《周礼.秋官.司厉》就明确指出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和未换牙齿的孩童不为男奴。《周礼.秋官.司剌》中对三种人:幼弱、老耄、憨愚的犯罪规定应当赦免;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人道主义的立场,因为这些对象,或者已经衰老,或者还很幼小,体力和智力都不如常人,应当特别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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