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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监狱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1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久松

  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贫民,当过乞丐、和尚、雇工,亲自参加了粉碎元朝统治的农民起义,目睹了盛极一时的元王朝由于法制废弛,纲纪不振而导致灭亡的全过程。因此,他总结历史教训,特别重视封建法制的制定。明代的监狱制度建设也体现了该特点。

  中国从明朝开始,监狱称为“狱”。明代的监狱组织,据史料记载,从中央到地方,监狱都已经系统化。中央监狱有刑部司狱司管辖的刑部监,有监察机关都察院设立的监狱,关押该院纠察弹劾的重大囚犯;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之下设有军事监狱,都指挥使司的司狱管理。

  靖难之役后,明成祖大用宦官。由于宦官专权,实行特务统治,在宦官控制下的东西厂、锦衣卫等特务组织附设监狱,还专门在锦衣卫下设有诏狱,由北镇抚司管理。这些特务监狱乱捕乱押,管理无法无制,械具用刑都超过一般监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狱管理秩序,以致当时的人们一遇到东厂、西厂的话题,就谈虎色变。

  明代在地方上,各省、府、州、县均设有监狱,分别由各地行政长官管理。

  全国的监狱均由监狱管理总机关即刑部提劳厅管辖,提劳厅专设提劳主事负责全面事务,但没有专人专职负责。据资料记载,提劳主事每月变更一人轮流主持事务。

  在山西省洪洞县,现保存着一座全国唯一完整的明代监狱。它建于洪武二年即公元1369年,在这里,就曾关押着明代历史上的名妓苏三,此监狱后人称为“苏三监狱”。这座监狱是研究封建社会官衙、监狱的重要实物资料。

  明代监狱管理制度也颇为完善。据史料记载,明代的监狱已实行分类杂居制。年龄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有残疾的都单独关押,官吏犯公、死罪也分别依情节散收或锁禁。妇女犯罪并非一概收监,只有犯奸和私罪才收监。对囚犯的衣服、粮食、药品等待遇方面,当时的法律已作了各种规定。这些都反映了当时所宣扬的“仁政”精神,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明朝为保障监狱的安全,规定了狱官定时点验囚犯、巡视监狱的“点视”制度。经过查询,《明会典》记载,刑部司狱官是负责查点各部囚犯的人数、检查部门、另外也管理着狱卒值班、囚犯枷锁等。可见明朝监狱管理制度比较完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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