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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领事裁判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1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法外治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居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据查证,它出现在11世纪十字军东征以后。鸦片战争后,资本主义列强通过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相继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英国通过发动鸦片战争,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在中国取得了这项特权。之后,美国又通过《中美望夏条约》也取得了领事裁判权。此后,法国、俄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相继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华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第二,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中国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第三,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诉讼案件,一般均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第四,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国民与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国民间的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果后者是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

  1858年俄国通过《中俄天津条约》取得其领事官员与中国官员“会同办理”俄华诉讼事件的特权,同年,英国又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了该项特权。另外1876年英国强迫中国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确定了“观审特权”即中国各省地方和通商口岸审理有关涉外人的案件时,即使外人是原告,其所属领事官员也可以前往观审,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人员认为不妥,可以提出证见或再传原证。一些国家为行使领事裁判权,在中国设立了专门的法院,经查阅史料,主要有美国驻华法院,其地位相当于联邦区法院,英国在华最高法院,其他国家也在领事区设立了省一级的法院。当时领事裁判权还有一种形式,即会审公堂又称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与领事裁判权密切相关,实际上就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名义上是中国的审判机关,实际上是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

  领事裁判权制度是对法律上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和侵犯。20世纪初,西方列强曾称,一旦中国修改了法律即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但他们的这项司法特权,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算是正式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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