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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本站发表时间:[2021-06-1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奠定了制度保障。作为文化遗产重要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与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同等重要的社会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更是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产生的行为依托。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晚于物质文化遗产,但前者显然离不开后者的立法基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真正开启于20世纪90年代末,除了对国际动态的学习与借鉴,清末以来对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民俗文化的关注及文化遗产概念的“非物质”理解,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保护提供了学理支撑,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带来法理依据。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肇始于对西方图书馆和博物馆的介绍。1839年3月至1840年11月,林则徐主编的《四洲志》率先提及英国兰顿(伦敦)的图书馆和博物馆。自1866年清廷派出第一批官员访欧,归国后他们相继出版了十余部介绍西方博物馆的著作。虽然官方和有识之士已对西方博物馆有了十分清晰的认识,但以国家或官方名义兴建的此类机构却远逊于民间。较早出现的博物馆以上海徐家汇自然博物院(1868年)、亚洲文会上海博物院(1874年)、京师同文馆博物馆(1876年)以及上海格致书院博物馆(1877年)等为代表。
  梁启超《论学会》(1896年)所倡导的“学会”工作内容之一便是创立博物馆;康有为《大同书》(1898年)则提出国家和地方都应建设官方博物馆。据此可知,“康、梁二人均认为博物院是一个文明国家的必备机构,是振兴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然而,国力衰微的清廷则为奖励科技发明、提倡工商业,经总理衙门颁发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由国家制定的用以鼓励兴建藏书楼和博物馆的文件——《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898年)。
  同以上“论”、“书”或“章程”相似,张謇于1903年向清廷所上《上南皮相国请京师建设帝室博览馆议》《上学部请设博览馆议》等并未得到重视,至1905年张謇才于南通兴建了我国第一座现代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或许是因国家文物不断外流以及政学两界的不断呼吁,由清廷民政部拟定、宪政编查馆核议的我国历史上首部“文物保护法”,即《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于1909年颁布。有学者认为,这部由调查和保护两部分构成的“法律”是“在西方近代文明的影响下,人们对文物价值逐渐有了正确认识,意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借鉴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和他国文物保护法规的基础上”形成的。
  此外,清廷为协调地方政权以自我保护,于1908年颁发了我国近代以来第一部“地方自治法”——《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就是这部改革地方管理体制的尝试性“法律”,也不忘将“保存古迹”作为“城镇乡之善举”加以强调,同时还提及要关注“贫民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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