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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官员问责制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3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法家关于官员问责有独到的见解和认识,在此理论指导下,秦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官员问责制度。秦律中关于官吏责任的认定,官吏问责的处理都有具体、详密的规定。秦代官员问责的理论和制度具有颇多合理因素,在中国古代具有较高的地位,对于建构和完善我国当代官员问责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但是,秦代官员问责只是对君主和朝廷负责,没有向民众负责的理念和制度,因此,秦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政府问责制度。根据秦律的规定,官吏被提起问责的原因较为多样。

  因官吏本人违令而被问责。

  具体而言,秦律规定的因官吏本人未能达到法令要求而被问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因官吏能力不胜任而被问责。法家以“因能授官”作为任用官吏的重要前提,因此秦律明确规定,如果官吏已被任用,但在实践中发现其并不具备胜任该项职务的能力,就要被提起问责。第二,因官吏玩忽职守而被问责。秦始皇曾说:“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秦律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各个机构、各级官吏和各类官吏明确地规定了职责义务,他们既有所有机构和所有官吏应共同履行的职责,也有各个机构和各个官员具体遵守的专门职责,每个官员都应恪尽职责,如有玩忽职守,都会被提起问责。第三,因故意违法犯罪而被问责。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毫无疑问这是官吏被问责中最严重的情形。官员不认真履行和完成自己的各项职责,相反专门从事不法行为,就要被流放。秦律对于官吏“以奸为事”的问责规定十分周全。譬如,严禁官吏的贪污行为。官吏私自借用公家金钱与盗窃同论,对于明目张胆的贪污行为的处罚就必定要重得多。 

  因他人违反法令而被连带问责。

  在有些情况下,秦的官吏不是因为自身行为被问责,而是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这种情形主要是由连坐制度引发的。商鞅变法时全面推行连坐法,包括亲属连坐、什伍连坐和职务连坐等,其中职务连坐是对官吏的一种特殊约束,目的是让他们互相监督和纠举。职务连坐的重点是处罚各级长官的责任,上级长官对下级官员违法犯罪若知而不论,或监督失职,其处罚已见上述。这种情形下官吏被连带问责,纯粹是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 

  官府集体违法的问责。

  在很多情况下,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不是由某个或某些官吏的行为所导致,而是由官府集体的违误造成,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直接明确地认定某人的责任,对此秦律基本采用以下两种互相补充的方法予以问责追究。一是由该官府的主管官员承担责任,这是秦律对官府集体玩忽职守进行问责追究的首选方法,所以在秦律十分常见。二是由该官府成员共同承担责任,这往往是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即在追究主管官员的责任后还不足于消除后果和弥补损失,就往往再向官府全体成员问责。要求官府长官和众吏共同赔偿腐坏的粮食和不足的财货。 

  秦律对于官吏责任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实际上包括了今天意义上的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等各个类型。如训诫、经济惩罚、职务处分、身体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官吏被问责时往往同时受到多种处罚,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赀与其他处罚合并适用、免与其他处罚合并适用和废与其他处罚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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