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文化 > 推荐区

赤道原则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0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近年来,在国际金融法领域,与传统的国家之间立法存在差别的,由非国家行为体,包括国际机构、跨国组织、NGOs等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金融“软法”呈现出遍地开花之态势。其中,“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即为典型之一。 

  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003年6月4日,包括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在内的7个国家的10家国际领先银行在华盛顿的国际金融公司总部正式宣布采纳并实行赤道原则。截至2012年5月12日,随着毛里求斯商业银行正式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全球共计76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其中绝大多数是各国金融行业的领先机构,包括汇丰银行、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瑞穗实业银行等,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0%以上。我国的兴业银行也参与其中,并于2009年12月公布首笔适用赤道原则后实施的项目贷款。

  20世纪90年代后期荷兰银行的负责人向国际金融公司提出了在涉及社会和环境风险的借贷决定过程中并没有一项既定的指导性原则的问题,随后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成为“积极倡导者”,并在2002年邀请包括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西德意志银行在内的9个商业银行作为“关键支持者”参加伦敦会议,最后决定在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基础上创建一套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个指南就是后来的“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国际大银行在华盛顿的国际金融公司总部正式宣布接受赤道原则。

  针对赤道原则最初版本中项目融资标的5000万美元之标准过分宽松的弊端,在2006年国际金融公司按照自己修订后的新《社会与环境可持续政策与绩效标准》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发布,即要求将赤道原则适用于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旧项目扩容与更新现有设备有关的项目融资。在赤道原则通过后的三年半时间里,其他40家金融机构相继宣布加入赤道原则,这些赤道银行的项目融资业务量占到发展中国家项目融资市场大约85%。赤道原则作为规范全球银行业项目融资领域的社会与环境问题的基准已真正“普及”。

  在赤道原则的“社会化”过程中,国际金融公司充分扮演了“教育”、“合作”、“奖励”甚至“施压”的角色。在实践中,国际金融公司不仅运用了自己在可持续金融方面的权威话语权,也运用自己的物质力量。具体地讲,国际金融公司从私人领域和公共社会领域调用资源,以支持这一议程,包括国际金融公司与公权力机构(诸如各国政府与联合国等)展开各种合作,通过《金融时报》举办可持续金融题材的征文,联合NGOs进行协商,以及对接纳以及推广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进行各种嘉奖等。此外,国际金融公司还通过“教育”方式积极传播这一构想。例如,在2002年10月至2005年9月,约120个金融机构参加了国际金融公司的各种金融竞争优势研讨会。 

  在赤道原则产生之后,在规范倡导者的说服下,可能有一批“关键银行”率先接受规范,进入内化阶段。至于为什么会有一批银行先行一步,可能与规范的本身属性,以及包括银行现有的内部制度和规范的匹配程度、银行决策者的偏好、银行的企业文化、内部治理结构等各个银行的实际情况紧密相关。在现实世界,各种金融规范的推广不可能完全同步,总有一批银行由于种种内外因素首先接受了新的金融规范,这些银行就是这种金融规范发展进程中的“关键银行”。当然,“关键银行”的标准要视问题领域而定,但有一个大致的标准是:没有这些“关键银行”,相关规范的目标就无法完全实现。例如,当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国际大银行在华盛顿的国际金融公司总部正式宣布接受赤道原则,这10家国际大银行即是“赤道原则”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银行”。 

  随着一些银行对赤道原则的接受,对于某些没有接受该原则的银行来说,此时它们要承受一定的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来源于国际金融公司,也可能来源于“关键银行”,或者NGOs。同时,由于赤道原则影响到银行的某些利益相关者,包括客户、环境,甚至一些有着这方面的强烈偏好或意识的股东。这时,赤道原则的积极倡导者——国际金融公司、关键银行、NGOs等,就能同银行内部支持这种规范的利益集团,以及银行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结合起来,共同对该银行施加压力。这样,赤道原则的社会化过程实际上已将银行外部因素和银行内部因素结合起来。 

  赤道原则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第一次确立了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并成功运用于项目融资的实践。随着其在项目融资市场中的广泛应用,赤道原则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然而,从性质上讲,赤道原则与传统国际立法或国内立法不同,其是一种由银行机构乃至银行业自发制定并在本行业自愿实施的“自我规制型”的规范,功能在于弥补了当前金融市场中对项目融资缺乏社会责任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的缺位。对其性质,“赤道原则”中的“免责声明”这样写道:“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认为,赤道原则是金融界中各机构各自发展其内部社会和环境政策、程序和惯例的基准。与所有内部政策一样,赤道原则没有对任何法人、公众或个人设定任何权利或责任。金融机构是在没有依靠或求助于国际金融公司或世界银行的情况下,自愿和独立地采纳与实施赤道原则。”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