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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神判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2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刘瑶
  神判是一种世界性的文化现象,世界各国的审判无不经历了从神判到人判的过程。神判功能主要是在穷尽其他证明方法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对事实存在与否不能达到确信状态时,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中国古代同样经历过这一阶段,且存在较长时期。早在中国国家产生以前,五帝时代就有皋陶制狱、神兽断案的“触角神判”的传说,夏朝有启臣子孟涂行巫断狱的“血迹神判”的记载,商代卜辞中存在“占卜神判”治狱的卜文,西周有盟诅神判的记载,春秋时期齐庄公时代仍可隐约窥见其遗迹。
  “神判”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历程,主要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神判的盛行时期,时间主要为初民社会及夏商时期。但史料记载却甚少。我们只能略窥一二。这一时期神判主要有两种方式,这也是中国古代神判的主要方式。一是神兽裁判,即传说中尧舜时期的“獬豸”。獬豸的形状或像牛,或像羊,或像鹿,存在多种说法,不过不变的是其头上长着一只独角。在史书中记载的独角兽往往与皋陶相联系,皋陶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法官。獬豸“性知曲直,识有罪,能去不直,皋陶跪而事之”。“皋陶冶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瞿同祖认为:“神兽的产生正是古代第一法官产生的时代,其巧合不是无因的。”“当初以羊为判时,即利用神的心理,使人易于信服,后来獬豸的绝迹与其说是神兽的绝迹,毋宁说是神判法的绝迹。”第二是占卜裁判,即通过观测龟纹或人德手掌上的纹理来预测吉凶、察明案情的方法。《说文》:“卜,灼剥龟也,象炙龟之形”,即用火烧龟壳,察看龟裂横纹理以测吉凶。《礼记?曲礼上》:“色为卜、夹为巫。卜巫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曰,敬鬼神,谓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可见占卜是用巫术的手段预测未来、问询吉凶、决定行止。解决疑狱的一种方法。甲骨卜辞中就有不少是关于诉讼审判的,如“贞,王闻惟辟”,“贞王闻不惟辟”等,都是祈示神灵、求问是否用刑的记录。
  第二阶段为神判的衰落时期。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原始社会中出现的“审判”制度已基本废弃不用,不过并非“完全湮灭无闻,还是通过某种不同的方式得以辗转保留下来”。春秋战国时期仍有一些有关神判的记载。如《墨子?明鬼》就生动地记述了春秋时期齐国的意见神兽审判案件:“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谦杀之,恐不辜;犹谦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絀洫,挜羊而洒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跳神之社而槀之,豷之盟所。”
  第三阶段为神判遗留痕迹时期,即鬼神裁判。可以说,“神判”在以后社会的司法审判活动中仍存在的影响,基本体现在官员审理案件时运用鬼神手段。它不会起主导作用,仅是审判的一种辅助手段,也仅为一种刑讯断案之法。如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包公作为“日判阳间夜审阴”的青天大老爷,其“断案如神”,判案手段就具有某些神秘怪异的色彩,当然这不是每位官员都能够把握的。这种方式也主要是利用人们信奉鬼神的心理,而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官吏本人求案情而不得不寄托于神明,求梦于神,即“梦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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