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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宋代的司法检验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1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最早出现在西周,秦朝开始运用指纹,东汉时形成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一直到宋代达到顶峰。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官府设有专门的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洗冤集录》是宋代司法检验技术集大成者。

  有关检验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

  《洗冤集录》具体记载了检验官检验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框架下的法医学检验的具体内容。在书中《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目下,作者提出了检验官员应注意的事项。其中有要求态度认真的;有反对借检验而纵属下扰害民众的;有强调须进行广泛地察访、调查研究的几种情况。

  司法检验的内容

  尸体现象:“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就是说,死人背、腰、腿、臂、脚、肚子上有微赤色,是因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所致,不能误认为他因致死。其所谓“微赤色”,是对尸斑的最早记载,“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机械性窒息: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即“八字不交”是缢死的最重要特征。“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关于勒死的特征,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等。

  机械性损伤。其一,他物手足伤。指出皮下出血“肿而坚硬”,并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另一个受到重视的损伤即骨折,如无骨折,要证明生前被打,则应在红油雨伞遮掩下验骨的方法,提出了“骨荫”的概念:“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验骨。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其二,刃伤。提出了对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

  宋代司法检验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两宋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曾经是一贯重视的口供,其证据地位在此却下降,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视实物证据,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同时,即使犯人已经招供也要查取证物以验证口供的虚实。

  由于证据越来越受到重视,检验的重要性越加突出,一个重要体现是人命案件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活动,检验结果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决定性。同时,检验原则和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广泛运用并制度化。统治者从立法上对检验的程序都作了规定,尤其在检验的制度完善以及法律保障上,规定更为详细具体。鞠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理雪制度、检验责任制等正是慎刑的重要体现,从法律上保证了检验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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