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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的传统侦查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1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夏商时期,中国的传统侦查依托于国家得以正式诞生,但还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国家职能来发展,它一直隐伏于审判职能和行政职能中,还处于萌芽状态。周时,中国传统侦查得以缓慢发展,到了周的后期,它才形成了传统侦查的雏形样态。

  西周初期的侦查体系和制度集夏商之大成。周王宣告自己是“天之元子”,天命其元子统治中国的土地和人民,认为“溥之天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随着西周奴隶制的逐渐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国家官制也越加复杂,侦查职能也随之得到发展。《周礼》向我们全面展示了西周后期的侦查职能体系。

  在中央的司法系统中,大司寇、小司寇和士师都负有部分侦查职能,其中以小司寇较为专业。小司寇凭借长期积累的经验,运用“五听”和“三刺”等方法进行刑事案件的侦查。此外,小司寇还负责领导地方司法机构的运作,并负责刑事统计工作。

  在外朝范围内所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朝士”负责进行侦查处断,如侦查那些侵占“货贿人民六畜”所有权的犯罪。朝士可以采取“缚”和“听辞”两种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和讯问。国中之乡的刑事案件“狱”的侦查处断由“乡士”负责,四郊之遂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由“遂士”进行侦查,野之县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则由“县士”负责侦查,都家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方土”负责侦查,四方封国所发生的刑事犯罪则由“讶士”侦查。

  此外,周朝还设置了一些与侦查密切相关的职官。“司民”在“版”上登记“万民之数”的同时,“以万民之数诏司寇”,配合司寇进行刑事情报的收集和统计工作。“司刺”以其所掌的“三刺”——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侦查方法,进行调查访问,帮助司寇侦查处断刑事案件。“司盟”遇“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兼有凭借神明之力进行侦查。“掌囚”掌管拘留所,看管犯罪嫌疑人,并为未决犯分别戴上械具。“司隶”掌“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五隶的管理,兼有“帅其民而搏盗贼”、“囚执人之事”,负责人犯的缉捕和押解。

  值得一提的是:周朝设有纠举犯罪的专门官员——“禁杀戮”和“禁暴氏”。对于“司斩杀戮”的官员渎职犯罪,“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禁杀戮”代表国家,通过“以告而诛之”,依职权可以主动侦查案件。对于“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禁暴氏”可以直接进行侦查,并向司寇“以告而诛之”。这两个专官的设立表明了周朝的犯罪纠举职能开始细化,国家的侦查控诉等司法功能得以强化。

  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和司法办案经验的积累,在这一时期的侦查领域中,形成了“五听”询问方法。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司法官应“具五听听狱讼,求民情”。“五听”即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进则郝)、气听(观其气息,不进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进则感)、目听(观其眸子,不进则眊然)。“五听”的实质就是用察言观色的方法来评判被讯问人口供的真伪,是心理学知识在侦查领域中运用最久远的记载。

  周朝已经开始采用刑讯手段来获取口供。《礼记?月令》载:“仲春之月……毋肆掠”,孔颖达疏曰:“是月止狱讼,助其生气,止其刑狱。”东汉郑玄解释:“掠,谓捶治人”。仲春是万物萌生的时候,不是刑杀的季节,为了顺应天时,不得“肆掠”,拷讯人犯。由此可知:针对涉讼的犯罪嫌疑人无疑是可以施用拷掠的刑讯手段的,但根据有限的资料尚无法准确断定当时的刑讯对象、刑讯工具和刑讯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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