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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程序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国际海洋法庭的诉讼程序规定在《国际海洋法庭规约》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中,国际海洋法庭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书面程序、初步审议以及口述程序。

  起诉

  与争端当事方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相联系,争端当事方向法庭起诉可以提出请求书的方式起诉,也可以以通知特别协定的方式起诉。

  以提出请求书的方式起诉:

  争端当事方之间没有签订把争端交付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特别协定,而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起诉,则采用提出请求书的方式。由于请求书是争端一方单方面提起,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请求书的内容要求较为严格。具体规定:(1)、请求书应叙明请求方、被告方和争端事由;应尽可能说明认为法庭有管辖权的法律理由并应说明权利主张的确切性质以及权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简明陈述。(2)、请求书原本应由提出请求书的当事方的代理或该当事方驻法庭所在地的外交代表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某人签署。(3)、书记官长应立即将经核证的请求书副本送交被告方等。

  以通知特别协定的方式起诉:

  如果争端当事方通过特别协定同意将某项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并由此承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的管辖权,则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通知该特别协定的方式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具体规定:(1)、以通知特别协定的方式向法庭提起诉讼案件时,通知可由当事各方共同提出,也可由其中一方或数方提出。如果不是共同通知,书记官长应立即将经核证的通知副本送交当事人一方。(2)、在每一个情况下,通知均应附有特别协定原本或经核证的副本。如果协定没有明文规定,通知书还应叙明争端的确切事由,并指明争端当事各方。

  书面程序

  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案件后,对外约见当事人各方代理人磋商程序,对内确定受理特定案件的法庭组成,然后法庭进入已书面审理程序。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后,法庭首先应参照庭长所查明的当事各方的意见,发出必要的命令,除其他事项外,确定诉讼书状的份数和提交顺序以及提交期限,每份诉讼书状的提交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如果有关当事方请求延长所规定的期限,法庭认为该项请求具有充分的理由,可予延长,或裁定在此规定期限届满后采取的步骤仍属有效。

  初步审议

  在书面程序结束后口述程序开始前,法庭召开非公开会议,以使各法官能就书面程序和案件的进行交换意见;法官分别阅卷,撰写各自对案件的,并在评议会上交换对该案的意见,将其认为在口述程序中必须要求当事国说明的任何一点提请法院注意,为开庭做好准备。

  口述程序

  一旦所有诉讼书状都已提出,而且法庭进行了初步审议后,案件即可进入口述程序,口述程序包括听取证人、专家、代理人、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口述程序开始日期由法庭确定。书面程序结束前,口述程序的开始日期被确定下来。这一日期定在书面程序结束后六个月内,除非法庭确信作出其他决定有充足的理由。必要时,法庭也可裁定推迟口述程序的开始日期,或推迟口述程序的继续进行。

  口述程序中原则上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向法庭提出书面程序中未提到的文件,除非当事另一方在收到该文件15天内不提出反对,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而授权,或者该文件是容易得到的某一出版物的一部分。法庭审理原则上公开进行,但法庭随时可以裁定或当事各方可以要求整个审理或其一部分不允许公众旁听。当事各方的口头陈述应尽可能简明,以在审理中充分陈述该当事方的论点为限。 法院在举行口述程序期间一般是4天,每天开一次,时间从上午10点至于13点。法庭审理由庭长主持,庭长不能主持时,由副庭长主持 ,庭长、副庭长均不能主持时,由出庭法官中资深者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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