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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贪图小利,成为“两卡”犯罪“工具人”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18] 来源:昌平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面对以上诱惑,我们是否能清醒的说“不”?近年来,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不少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两卡”,成为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后果。

  案情回顾

  小华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20年6月的时候,受到疫情影响,小华无法进行兼职打工,缺钱的他听到朋友小文说可以轻松赚到一笔快钱便心动了。小文说自己在帮助一个叫“龙叔”的人收集银行卡和电话卡,因为“龙叔”自己开公司,需要一些账户来走账流水。知道小华急需用钱,小文便让小华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去办理银行卡、U盾和电话卡,每张银行卡带U盾可以给800元报酬,使用三个月后就可以注销。

  面对金钱的诱惑,小华帮小文办理了三张银行卡、U盾和一张电话卡。之后小文一共用微信分三笔给小华转了2400元。后来因为其中有一张银行卡被冻结了,小华帮小文解冻,又获得1000元,共计获利3400元。经过警方调查,小华帮小文办理的银行卡均被用于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算金额高达 50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小华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入罪标准,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为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正在大力开展以打击、整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接收转移赃款,蛊惑利用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办理银行卡、手机卡用于出售,导致一些法治意识淡薄、正值青春花季的大学生误入歧途、触犯刑法。在利益诱惑面前,有些学生迷失方向,明知违法,还是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成为“两卡”犯罪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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