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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如何避免试用期纠纷?

本站发表时间:[2022-06-15]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毕业季来了,成功入职心仪的工作岗位无疑是每位毕业生的希望,但作为职场新人社会经验尚浅、劳动法律知识欠缺,往往容易遭遇各类劳动纠纷,而其中以试用期纠纷最为多见,近日,西城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曦受邀做客CCTV1《生活提示》从法律上为您解答如何避免试用期纠纷。
  1、违反法定上限约定试用期可以吗?

  大学生刘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不到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月薪为3000元,转正后月薪为3500元,两个月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而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而刘某的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超过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无效。
  因违法约定的一个月试用期刘某已经履行,该公司除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刘某工资外,还要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3500元。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践中也经常见到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或者延长试用期,如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双方协商再延长两个月的试用期。那试用期可以随意延长吗?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反复约定试用期达到延长试用期的结果。为解决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中,只要不满意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陈先生入职某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后陈先生在试用期内被人事部门告知,他在述职报告会上的表现明显与岗位不匹配,考核不合格,通知陈先生离职。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提交的解除证据仅仅是基于劳动者一次述职报告的单方评价,并不足以证明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没有明确考核体系标准、考核内容的情况下直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鉴于陈先生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已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提示
  涉及试用期解除的案例,也有不少是劳动者过错而导致的,比如试用期存在工作失误;工作履历、技能与事实情况不符;最多发的是劳动者虚假入职,比如: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虚假入职会对个人的信用和职业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借此,我们也提醒大家一定要诚信入职、诚实劳动。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拒缴社会保险也是常见纠纷。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试用期间员工也享有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应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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