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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17] 来源:必威体育:法苑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必威体育:云普法】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

  男女双方在婚姻上的结合是一生的大事,本应经过双方自由恋爱,互相理解,再自愿结婚。如果遇到一方通过言语、暴力胁迫另一方,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并且通过婚后对另一方的控制,使另一方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本期必威体育:云普法朝小政、朝小法带您了解民法典中受胁迫婚姻可以撤销的法律知识~

  案例回顾

  王刚(化名)与刘雯雯(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刘雯雯发现王刚性格十分暴戾,而且有吸毒恶习,遂多次提出与王刚解除恋爱关系,但王刚坚决不同意,并扬言如果刘雯雯不与其结婚,就要对刘雯雯实施毁容并杀害其全家,还要把双方发生关系的细节写出来,张贴到刘雯雯所在单位和所居住的小区周围,刘雯雯因此终日感到恐惧。某天,王刚手持硫酸来到刘雯雯家,逼迫刘雯雯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晚王刚强行将刘雯雯带到家中,随后将刘雯雯锁在家里,不准她出门和上班,并多次强行与刘雯雯发生关系。刘雯雯家人因多日找不到刘雯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一个月后,公安机关终于将刘雯雯从王刚家中解救出来,并依法对王刚实施了拘捕,王刚最终因非法拘禁和强奸罪被判刑。刘雯雯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王刚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可撤销婚姻在本质上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属于一方或者双方受胁迫,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并无成立婚姻的合意,而是受到他方逼迫而成立的婚姻。本案中,刘雯雯本欲和王刚分手,受到男方胁迫登记结婚,双方并无感情,结婚亦并非出自刘雯雯本人的意愿,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在王刚胁迫下建立的,属可撤销婚姻。故法院判决支持刘雯雯关于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系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为受到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该一年期间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胁迫而登记结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法律赋予了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婚姻的权利。

  关于可撤销婚姻有两种不同的程序:

  ①行政程序,即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经查证确是属于受胁迫而成立婚姻的,应当撤销其结婚登记,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②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宣判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受胁迫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如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会按规定撤销该段婚姻。但如果牵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等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效力的问题,而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其他相关民事争议时,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对其他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后仍未提出撤销该婚姻申请的,视为该婚姻合法化。当事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则须按照离婚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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