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老师提一个问题,如果你犯了错误,家长可以打你吗?
不可以!!
可以!!!
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能侵犯。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情,也不能动手打人。
法治进校园
这是今年六一儿童节期间,东城检察院法治副校长冯丽荣检察官为东城区新鲜胡同小学六年级同学讲授法治课的一个场景。
今年六月一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为了让即将小学毕业、即将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孩子们对法律有更加深刻、清晰的认识,检察官走进学校开启了这次为孩子们办实事的普法之旅。
针对同学们不同的意见,检察官详细进行了讲解,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剖析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讲解了遵守规则、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提示孩子们从小养成遵守规则、遵守法律的习惯。
接下来,让我们来一起看看本次法治课都包含了哪些干货吧!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吸烟、饮酒;
多次旷课、逃学;
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沉迷网络;
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授课结束后,经学校老师反馈,学生们对于检察官讲解的内容都能对答如流,纷纷表示授课内容已经深入同学们的内心,效果显著。对于同学们来说,这次是一个不一样的“六一活动”,希望在未来检察官可以更多地为同学们传授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知识,令他们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