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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危险,会避险”——法官送您一份交通事故避险指南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04]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12月2日是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交通安全主题是“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常见却又容易被疏忽?如何规避常见的交通事故风险,降低人身、财产损失?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四个真实的案例告诉您答案。
  案例一:为车辆投保足额保险,有效转移赔偿风险
  郭先生骑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一辆摩托车撞到,造成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等伤害,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张先生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争议,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张先生认为,涉案摩托车是用公司户名登记,自己是实际所有人,车辆有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而保险公司则主张涉案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只同意赔偿部分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摩托车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方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经调解,最终保险公司赔偿郭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张先生赔偿郭先生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机动车车主负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义务,对于商业车险,则是选择性购买。
  法官建议广大车主尽量为车辆提供全面保障,以便在事故发生时有效降低损失,以防产生高额赔偿。
  案例二:遵守交规不逆行,有效减少事故风险
  殷女士驾驶无牌电动车逆向行驶时,与周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二人均倒地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殷女负事故主要责任,周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周先生将殷女士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殷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殷女士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殷女士赔偿周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2020年7月,周先生再次将殷女士诉至法院,向殷女士主张因取出体内固定物而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经调解,殷女士再次赔偿周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生活中,许多非机动车主为图省事,抱着侥幸的心理,逆向行驶,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更是经常引发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各项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因此,法官提醒广大非机动车主,守法骑车,文明出行。
  案例三:车辆起步多观察,确保安全稳出发
  徐先生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起步时,与任先生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任先生肩部、右腿、右臂均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徐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任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徐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徐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任先生骑车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有一定的责任,只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任先生的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先生驾驶车辆起步时应当注意观察车辆四周情况,尤其是车辆左侧的情况,确保安全后再起步行驶。现徐先生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任先生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骑行电动车,无违章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任先生获赔26.6万元。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虽然任先生和徐先生的各项损失最终由保险公司赔付,但法官在此还是要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车辆起步时,一定要注意观察车辆周围通行状况,确保他人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然后再行驶。避免因为疏忽大意未能发现危险而误伤他人,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四:谨慎驾驶别走神,安全距离要有余
  2020年1月1日2时,康某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厢式半挂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熄火停车,适有王某驾驶小轿车同方向由后驶来,小轿车前部与重型厢式半挂车尾部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辆车损坏。经交警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后王某父母将康某、车辆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均诉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牵引后部车身标志板、反光标示不符合技术标准,康某存在违反分道行驶的违法行为,王某存在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确定康某与王某存在同等责任。
  涉案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清嘉公司名下,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因康某系李某的雇员,事发时正从事雇佣活动,故对于王某父母主张的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合理损失,应由李某及清嘉公司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李某及清嘉公司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7.35万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本案中,康某因未规范操作导致车辆熄火,王某驾驶的车辆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酿成悲剧。在此,法官建议广大车主:夜间行车,一定要降低行驶速度、谨慎驾驶。
  交通安全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强化交通事故风险防范,人人有责。还请各位出行者,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科学合理避险。


[供稿单位:海淀区委必威体育: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