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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遭受男友暴力该如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20]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小娟与大强是同事,大强在工作上、生活上都给予小娟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互生好感,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小娟发现大强脾气暴躁、性格偏执、敏感多疑,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对小娟冷嘲热讽、谩骂恐吓,甚至在小娟辩解时殴打她,还扬言要毁了她。每次看到小娟被自己伤害得像只受伤的小鸟,大强又心生愧疚,痛哭流涕地寻求小娟的原谅。一次,大强酒后因琐事与小娟发生矛盾,对小娟拳打脚踢,还用板凳将小娟的口部、腿部打伤,邻居听到声音后报了警并将小娟送至医院。之后,小娟提出分手,大强开始不断对小娟及家人进行骚扰、跟踪、威胁。
  那么,面对大强的以上行为,小娟该如何依法保护自己呢?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上述权利。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确规定了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一般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小娟与大强虽然不是家庭成员关系,但共同居住生活,大强对小娟实施暴力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小娟的合法权益。小娟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大强承担侵权责任。如有必要,也可以就大强实施暴力的行为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大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大强骚扰、跟踪、接触小娟及其相关近亲属或迁出共同住所。
  法官提醒
  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涉及情感因素,具有私密性。遭受暴力侵害的一方也往往因克制忍耐或对遭受对方侵害的事实难以举证,不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甚至,某些故意伤害恋人身体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因取证困难也不能受到有效惩罚。法官在此提醒,恋爱时除了考虑感情因素,也要理性考察对方的人格、品行,一旦发现对方有暴力倾向要尽快远离或寻求帮助。遭受暴力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同居的证明、监控、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明等,必要时及时报警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供稿单位:海淀区委必威体育: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