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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促销活动中的真假“优惠价”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08]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必威体育:网

  小红在网购平台浏览打折商品时,一则促销信息映入眼帘:“小蓝洗衣机,原价6999,今天只需3499,买到等于赚到,点击链接马上购买……”一看到这儿,小红立马坐不住了,火速下单购买。但是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小红发现这款小蓝牌洗衣机的价格一直是3499元。这台洗衣机的原价真的有6999元吗?3499元真的是优惠价格吗?小蓝公司是否存在价格欺诈? 

  宣传“原价6999,现只需3499,”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前面提到的“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小蓝洗衣机在宣传网页中,均使用醒目字体标注“原价6999”,若小蓝公司无法提供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为6999元的证据(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则是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6999元),而又向消费者暗示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优惠幅度, 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即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遭受价格欺诈,消费者如何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如果小蓝公司上述宣传行为被认定为价格欺诈,小红可以依法向小蓝公司主张购买洗衣机价格的三倍赔偿。

  如果小红要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小红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小蓝公司购买洗衣机,双方之间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小红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小蓝洗衣机,该洗衣机是商家通过快递的方式交付的,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并没有特殊约定,因此,小红填写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发生争议,小红可以选择向小蓝公司住所地或其收货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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