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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健身房搬迁后不退款 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8]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作者:北京必威体育:网

  案件回顾:

  李先生在家附近的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办卡时明确约定分店名为大港店,且会员卡也载明了此卡仅限在大港店使用,并附有具体地址。结果办卡一个月后,健身房变更了营业场地。李先生认为,当初选择在该地办卡是因为离家近健身方便,但健身房搬迁后,其他门店中最近的一处也需驱车前往,违背了办卡初衷。李先生多次与健身房协商退卡退款,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的预付款3200元,并支付利息。

  健身房辩称,根据《入会申请表》会员条款约定,李先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大港店确已经停止经营并搬离,但健身房在搬离时贴出的公告中提供了解决方案,李先生可以到其他门店继续接受服务,故不同意退款,更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健身房向李先生发放的会员卡记载,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有明确约定,即大港店。现该门店已经停业撤离,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故李先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健身房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李先生主张的利息,无合同约定,故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李先生32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同履行地点属于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健身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李先生同意变更健身地点,导致双方订立协议时的健身环境、场地等发生变化,显著增加李先生履行协议的成本,给李先生健身造成明显不便,本质上是单方变更了合同履行内容,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李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审判实践中,在商家存在违约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关于退还的预付款数额,应综合服务性质、服务形式、服务合同完成情况、过错程度、各方损失等综合予以认定。

  在商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因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以双方积极参与、沟通、配合作为履行合同的基础,鉴于双方继续履行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结合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宜强制执行的特征,对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一般予以支持。若消费者对合同解除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结合商家为履行合同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消费者请求退还的费用中予以酌减。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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