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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人从工地脚手架上摔下,包工头该不该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12]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必威体育:网

  案情回顾

  务工者小田受雇于安老板在某工地做装饰施工工作,约定薪酬为350元/天。2020年7月,小田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度为3.5米的双层脚手架上摔落,身体多处受伤。小田要求安老板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5万余元。

  安老板辩称,双方不是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的小田,小田表示有施工队和公司,能够独立承揽工程。此后双方存在业务合作,均是平等协商、报价、询价后进行。小田独立承包工程,双方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小田摔落的脚手架系自行搭建,事发时独自施工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帽,故小田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田与安老板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提供劳务一方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通过提供劳务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田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均由安老板确定,小田系受安老板的指示和支配来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并从安老板处获取劳务报酬,施工所需主要材料亦由安老板提供,该工作技术含量较低,且双方口头约定内容较为简单,报酬内容相对单一,因此小田与安老板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其依法有权诉请安老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安老板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脚手架系其自行搭建,应当预见到使用脚手架进行登高作业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并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法院判决安老板赔偿小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5290.75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责任的划分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之间进行责任分担。接受劳务者作为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接受劳务一方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很少进行安全教育,这是导致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接受劳务一方需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划分责任时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大多注意义务能力较弱,其义务多为熟悉工作环境、掌握生产工具的使用方法,对危险因素有一定的认知,一般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安老板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确保小田的人身安全,但其未向小田提供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等必备的工具并进行相应的风险告知,故安老板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多年登高作业的经验,应当预见到使用脚手架进行登高作业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其仍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因此其亦存在一定过错,需自担部分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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