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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具离职证明要真实 避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12]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必威体育:网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能否及时获取离职证明,关系到劳动者的再就业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18年3月入职网络技术公司,2019年4月该公司为其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主张该辞退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重新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网络技术公司在离职证明中所作的记载并非客观评述,给劳动者的再就业制造障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重新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内容均属于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客观描述,一般不会引起争议。用人单位应遵从立法本意,遵守法律规定,出具离职证明时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借出具离职证明之机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减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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