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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现实版小敏家徐正怎么办?这儿有答案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30] 来源:北京门头沟法院 作者:

  3月29日上午

  门头沟法院线上召开

  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

  市人大代表童磊、市政协委员张焱

  区人大代表刘晶、段天莲

  参加此次通报会

  门头沟区妇联主席及干部职工

  各镇街妇女代表在线观看

  据民一庭庭长韩晓飞介绍,该类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离婚纠纷中女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较多;二是离婚后女方获得子女直接抚养权的比例较高;三是女性员工在劳动争议中的诉讼主张多样化。

  同时,在案件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女性依旧是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中的受害者;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较为常见;独居高龄女性的权益保护出现一定盲区等。

  随后,民一庭副庭长赵琳、法官王丽娟分别通报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丈夫隐瞒重大疾病,女方获离婚损害赔偿

  小杨和小张于2018年结婚,同年育有一子。某晚,小张向小杨陈述,其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按照父母要求向小杨隐瞒了这一事实。当晚,小张狂躁症发作并殴打、抓挠岳父,家人无奈之下报警处理,后小张被送往医院治疗。两个月后,小张出院了,但小杨却带着孩子回了娘家,随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小张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小张最初不同意离婚,但在多次接触中发现,小杨离婚心意已决,于是同意与小杨离婚,但小张坚持认为,医生已经说过,小张只要保持治疗,是不影响结婚生子的,而且他此次发病之前病情稳定,所以不同意给付小杨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小张与小杨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关于小杨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较高,酌情确定为2万元。目前,案件已生效,小张已按照生效判决给付小杨该笔损害赔偿款。

  【典型意义】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小张隐瞒其婚前已经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虽然其强调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不影响结婚,但该隐瞒行为直接影响小杨作出是否与小张深入了解及缔结婚姻的决定。再加上小杨得知小张隐瞒疾病后,坚决要求离婚的态度,可以看出小张的行为给小杨带来了不小的伤害,属于上述第五款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小杨要求小张给付离婚损害赔偿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

  婚内财产约定有效,妻子分得260余万元

  小薇和老袁结婚后因二人性格不合时常争吵。在一次争吵后,小薇携幼子返回了老家,老袁劝说小薇回北京却遭到了拒绝。为了让小薇回到自己身边,老袁和小薇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双方约定老袁婚前的全部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多年之后,二人感情破裂,小薇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袁同意离婚,但其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书》是自己在受逼迫的情形下签定的,主张约定无效。老袁的婚前房屋也一直没有过户给小薇,因此老袁主张房屋以及房屋出售后所得价款仍为其婚前财产,坚决不同意分割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袁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时受到胁迫,亦未曾要求撤销该约定书,因此约定书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老袁名下的房屋尽管未在出售前变更产权人,但售房款已转化为存款,属于约定书中二人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老袁抚养,老袁给付小薇财产折价款260余万元。

  【典型意义】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有效

  夫妻有时会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用来增加彼此的感情和信任。这些书面材料的形成有时出于一时的冲动,有时则经过深思熟虑,但一旦形成,如不存在应当被撤销、变更或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这些书面材料应当成为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关键依据,夫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例三

  毒瘾愈陷愈深,遭毒打配偶起诉离婚

  安某与李某婚后共同经历了白手起家的奋斗史,还育有一女,原本有着幸福的家庭生活。不幸的是,李某受人引诱沾染上吸毒的恶习,还多次因吸毒被处罚,安某虽然多方劝阻,均未能有效制止李某的行为。最初李某吸毒后还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劝说安某离自己远一点,几年后,李某吸毒后已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将安某打得体无完肤。安某忍无可忍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沾染吸毒的恶习,多次被相关机关处罚后仍然未主动远离毒品,还因吸毒多次对安某实施暴力行为,致安某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属于《民法典》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应当准予男女双方离婚的情形。庭审中,尽管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苦苦哀求安某,安某仍不改变自己的想法,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安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符合法定条件离婚诉求将被准许

  婚姻是神圣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如果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一般准予离婚: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例四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获得经济赔偿

  段某于2018年4月23日入职东方公司,后于2019年5月社保转移至与东方公司有关联关系的金色公司。段某于2019年6月怀孕,于2020年3月12日生下一女。自2020年2月起,段某向公司申请休病假。其提交的医院2020年2月10日的诊断证明显示:段某被初步诊断了宫内孕35周先兆早产,处理意见为休两周。其提交的2020年2月21日的诊断证明显示:段某孕37周,耻骨联合分离,处理意见为休两周。但金色公司未批准段某的病假,并于2020年2月19日向其发送了《旷工未到岗员工处理通知书》,称段某已连续旷工6天,要求其于2020年2月24日到人力资源部报备,否则公司视为其主动离职。2020年2月19日,公司亦向段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称因段某连续旷工6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金色公司自2020年2月起未正常为段某缴纳社保,导致段某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无法正常领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已提供了其向金色公司履行请假手续的证据及相应的诊断证明,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应向段某支付各项合理损失。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找茬”将其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如发生妇女在怀孕期间被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对此进行举证证明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对女职工的相应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五

  老人房产儿子住,五个姐姐有权分割

  大军是家里的老幺,且是唯一的儿子,其上还有五个姐姐。大军的父母有一处平房。按照传统习俗,大军的姐姐们长大成人后纷纷出嫁搬离该处房屋,而大军则在该处平房处结婚并与父母一起生活。大军居住期间,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也在院内翻建、扩建了部分房屋。后大军的父母相继去世。2012年,该处平房拆迁,大军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取得两套安置房和8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大军的姐姐们表示,该处平房是父母留下的遗产,所有子女均有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拆迁利益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大军与父母共同居住且将父母的房产进行了翻、扩建,但不能改变房屋的共有性质。考虑原、被告双方的亲情关系,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大军同意向五个姐姐支付相应补偿款及安置房折价款。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女儿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传统的中国式家庭,虽然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但女儿作为家庭成员,对于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也具有同等的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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