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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办理入学旗号行骗,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2-08-05] 来源:门头沟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随着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家长为了让孩子进入理想的学校往往煞费苦心,一些家长甚至不惜花重金“托关系”、“找门路”,给了骗子可乘之机……
  案情经过
  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间,张某得知有家长想为孩子办理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学入学,于是利用自己担任该小学外聘古筝老师的身份,谎称自己认识该校校长并有教育系统的“关系”,可帮助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孩子办理入学。并以需要“打点关系”、为该校购买乐器为由,先后收取了8名家长“打点费”共计人民币56.5万元。为取得被害人信任,张某还伪造入学通知书和自己与该校校长的微信聊天记录。然而到了入学日期,孩子们并未顺利入学,家长们发现被骗后报警。我院以张某构成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我院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北京市《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入学的事实,使得被害家长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向其交付用于“打点关系”的钱款共计5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检察官从其罪名认定、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最终张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示认罪。
  检察官提示
  家长望子成龙的想法实属正常,但这种心情也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一定要提前了解目标院校的入学政策,通过正规途径为孩子办理入学,切莫心存侥幸,相信所谓的“托关系”、“找门路”。目前打着办理入学旗号行骗的案件频发,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一旦被得手,被害人损失的不止钱财,更有可能耽误孩子正常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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