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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赚钱有捷径?警惕! 勿成“两卡”犯罪“工具人”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08] 来源:门头沟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在校学生不用付出任何劳力,只需出卖几张银行卡或者手机卡,就能轻松赚取几百元甚至上千元,是不是觉得找到了赚钱捷径?
  警惕!这可能涉嫌犯罪!非法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都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但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还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17岁的小华是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为赚取零花钱,他通过微信联系到收购银行卡的人,在该人指使下,他自行办理了银行卡及U盾,并在明知对方将他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洗钱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银行卡及U盾出售给他人,获利2800元。在短短2个小时内,小华出售的银行账户被转入金额达人民币124万余元,其中有明确被害人报案的被骗金额达人民币20万余元。
  经我院依法审查,小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犯罪提供银行账户,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小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同时考虑到其系在校学生,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精神,即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我院对小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检察官提示】
  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两卡”(银行卡、手机卡)逐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成为犯罪“工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否则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
  检察官提醒在校学生,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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