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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检察官说民法典——“好意同乘”篇

本站发表时间:[2021-06-21]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为推动必威体育: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向深入,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平谷检察院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清单,持续推进司法为民走深走实。平检君现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检察官说民法典系列微信,为您讲解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大到经营公司,小到孩子起名,都能从民法典中找到依据,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今天平小检为您带来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小王驾车下班,邀请同事小贾搭便车,小贾欣然同意。途中遇到暴雨,因视线模糊,小王不慎与前面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导致小贾遭受重伤。小贾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法院会支持小贾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必须同时满足非营运、无偿搭乘两个条件。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同乘人如果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油费路费的,虽然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好意同乘”中,驾驶人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人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同乘人因无偿搭乘行为获得了一定利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让无故意或者无重大过失的施惠人(也即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车辆发生追尾不是因小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减轻小王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小贾的损失先由车辆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小贾自行承担30%,小王承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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