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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建筑起纠纷?“相邻权”来判明理

本站发表时间:[2022-09-19]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以案释法】 邻里因建筑起纠纷?“相邻权”来判明理
  案情回顾
  张磊(化名)和孙恺(化名)是邻居,张磊于2010年先建房,孙恺于2013年后建房,建房过程中二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明多次产生纠纷,均认为对方侵占了己方的地基。后来孙恺在张磊房屋东边外墙处砌了一堵高1.3米的两面围墙,并将张磊的化粪池填平,同时又在张磊房屋东边屋前内侧0.7米处竖向建了一堵围墙。
  张磊认为孙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双方因此再次产生纠纷,因协商解决未果,张磊将孙恺起诉至法院。因孙恺砌的部分围墙已经影响了张磊的正常通行,最终法院判决孙恺拆除张磊屋前的部分围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检察官说法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此外,宅基地权属等方面的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范围的争议, 首先应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对方不愿意协商的,应交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上述案例中,孙恺的行为侵犯了相邻权。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既与个人的幸福感息息相关,又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尽量避免造成对他人的妨害,坚持和为贵,共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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