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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驾驶担刑责,心存侥幸“驶”不得!

本站发表时间:[2023-01-04]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例一
  案情回顾
  刘强(化名)与朋友们在餐厅聚餐并饮用白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往自家的方向驶去,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随即被送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24mg/100ml。
  案发后,刘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刘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案情回顾
  张瑞(化名)在驾驶资格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鉴定,张瑞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1.3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张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罚金保证金。
  判决结果
  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瑞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元旦、春节临近,走亲访友、聚餐饮酒活动增多,酒驾、醉驾风险增加。“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大家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避免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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