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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拒绝伸向森林的“黑手”

本站发表时间:[2023-01-28]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回顾
  武强(化名)先后多次利用猎夹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42只。经鉴定,其猎捕的41只野生动物为黄鼬、1只野生动物为草兔。
  黄鼬、草兔,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武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直接经济环境损失为人民币3288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武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赔偿因其非法狩猎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3288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上述案例中,武强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还因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春节期间全家团聚,外出游玩采风本是高兴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大家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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