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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突然离世,妻子是否需要承担丈夫生前留下的债务?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05]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正在热播的都市励志情感剧《甜蜜》,讲述了都市女性田蜜因为丈夫的突然离世,从养尊处优的阔太太跌入生活谷底,被迫扛起替丈夫偿还巨额债务的重担,一路拼搏成长为一名金融理财师并收获圆满爱情的故事。

  剧中,田蜜的丈夫刘得恩为了使公司正常运营而欠下了多笔借款,但是,刘得恩从未向田蜜提及借款的事情,直到刘得恩去世、债主们纷纷上门要债,田蜜才得知自己已经从身家千万的“富翁”变成了身负巨债的“负翁”。那么,以法律视角,田蜜是否需要承担丈夫生前因公司经营不善而留下的债务呢?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见,丈夫刘得恩为了维系公司正常运营所欠债款并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亦不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田蜜并不需要替丈夫偿还借款。

  那么,刘得恩的债务应该如何清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刘得恩去世后,田蜜只需要用丈夫的那部分财产偿还其生前借款,如果田蜜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则只需要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丈夫的借款,对于剩余欠款,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身为妻子的田蜜必须替夫还款。

  刘得恩所欠的高利贷,是否需要偿还呢?

  答案是要还,但偿还的仅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也就是说,如果刘得恩所欠高利贷超过了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超过部分法律是不予认可的,也就无需偿还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始终是法律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地带,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夫妻双方,都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以免出现债务人认定不明的情况。

  1.夫妻有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夫妻双方可约定债务的偿还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或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债,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同时,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亦不属于夫妻共债。


[供稿单位:石景山区委必威体育: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