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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什么时候再次起诉能被支持?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29] 来源:顺义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
  在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当前
  距离民法典正式实施已进入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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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芳
  我和小明是经人介绍结婚的。前两天,我们俩因为某件事产生了矛盾,我向法院起诉了小明,要求离婚。但是法院审理之后驳回了我的请求,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
  之后我们虽然没有离婚,但是一直分居。
  请问检察官,我什么时候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能被支持呢?
  检察官
  双方分居满一年后。
  双方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
  且夫妻一方再次起诉,表明了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此时应当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民法典》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必威体育: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