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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引燃13亩苗圃,法院判赔26万元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21] 来源:顺义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回顾
  被告叶某在自家田地内清除杂草,却没有预料到在四周空旷的自留地上一根小小的火柴借助当天的大风,引燃了原告方数万平米的苗圃,所幸无人员伤亡。
  原告园林公司诉称:原告的苗圃地与被告叶某的自留地相邻。2020年3月13日,被告叶某在自家地里干农活,燃烧的秸秆和杂草引起火灾,将原告苗圃地里的油松引燃。火灾扑灭后,我公司向顺义区森林公安局和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牛栏山派出所报案,森林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均出警,森林公安分局受理该案件,并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并对火灾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因火灾导致原告苗圃地过火面积约13亩,烧毁3米高油松1454棵,导致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05 9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叶某索赔上述经济损失。
  被告叶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自家菜地进行平整准备种菜,看到地里好多杂草,被告就弄了一小堆点着了,被告想再干点别的事情,再回头一看火就起来了,被告赶紧救火,那天风挺大,一会儿火就大了,把被告一块确权地边上的苗圃也引燃了,火大了被告就救不了了,后来也不知道谁打了电话,消防车来把火灭了。由于原告苗圃疏于管理,造成杂草蔓延生长的被告家的自留地,这才导致引燃被告的苗圃,而且原告种植的是油松,这种树木属于易燃树种,原告不应当种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3日,被告叶某因野外用火不当导致原告苗圃被烧,过火面积达10 346平方米,经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决定,对被告叶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3月13日,经评估公司鉴定,苗木损失数量合计1454株,评估价值268 550元。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叶某违法野外用火,已被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因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公司经营的苗圃地上苗木受到损失,应当进行赔偿。被告叶某辩称“园林公司种植易燃油松且无人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存在过错”,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园林公司赔偿款二十六万八千五百五十元。
  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春季到来,天干物燥,大风天气较多,加上春节燃放烟火、春耕烧野草以及清明烧纸钱等用火情况增多,野外防火不可小觑,原本很小的火源借助强力的风势都可能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野外用火看似小事,实则安全隐患极大,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莫让一根小小的火柴烧毁自己的前程和他人的生命财产,警钟长鸣才能时刻警醒。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必威体育: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