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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让“李焕英”们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26] 来源:顺义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1年春节
  《你好,李焕英》戳中了大家的泪点
  “子欲养而亲不待”是很多人最大的遗憾
  然而,现实中却时常有因房产或赡养问题
  导致父母子女对簿公堂
  在分割房产问题上
  有的老年人往往存在这样的烦恼:
  在《民法典》颁布前,类似于此类情形,父母只能做“选择题”,而且无论怎么选择,都要面临一定的风险。
  对于因父母生前不予处理房产而引发的遗产分割纠纷,不仅有子女之间因种种原因就分割比例产生的矛盾,还有财产分割之后引发的一系列后续隐患,在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予以判决后,“案结事了”的难度比较大。
  案情回顾
  张某家在顺义区某村有一处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张某父亲名下,该宅院内现有北正房六间、西厢房五间,系张某父母二人共同出资建造。2015年,由张某出资在该宅院内增建东厢房五间。现父亲已经去世,张某为明确自身在涉诉宅院内房屋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涉诉宅院内房屋予以分割。
  在诉讼过程中,经过调解,张某母亲和姐姐表示,对于张某父亲的遗产部分,二人愿意放弃自己应继承份额,均由张某继承;对于房屋中母亲的财产份额,张某母亲表示,为避免日后再起争端,愿意全部归张某所有,但要求在涉诉北正房六间中的东数第一间、第二间中享有居住权,否则在涉诉宅院房产中保留自己的财产份额。原告张某表示接受,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既有利于明确权利,又有利于张某母亲的居住使用,当庭向双方出具了调解书。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做了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颁布正是解决了上述尴尬,给这种二选一的情形增加了新的选项——“居住权”。该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通过设立居住权,权利人可以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现行《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设立、权利内容、消灭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该权利的创设不仅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也为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基础,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公民之间既可以通过遗嘱、遗赠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可以订立居住权合同约定居住权;司法机关则可以通过判决、调解等形式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该如何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共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为“书面合同+登记”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种为“遗嘱、遗赠+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371条的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种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种形式下,居住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必威体育: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