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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查办首件适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22-06-25] 来源:顺义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施行。《条例》颁布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商务、教育、体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开展新法宣贯工作,推动经营者人人知晓、消费者依法维权。同时,各有关部门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经营者落实签订合同、“七日冷静期”等规定,依法查处严重违法行为。
  6月14日,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诉求线索,依据《条例》对某美容美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成为全市首例适用《条例》的行政处罚案件。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发卡预收费,必须与消费者签订包含规定内容的合同或提供相应凭据。
  为便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签订合同,市市场监管局已联合商务、体育等有关行业部门针对体育健身、餐饮、零售、居民服务业(含美容美发)等行业先后制定7套合同示范文本,供经营者、消费者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市市场监管局网站(scjgj.beijing.gov.cn)进行下载。
  案件经过

  6月6日,顺义区商务局接到市民谢女士电话投诉,称其在顺义区某美容美发机构接受美容服务时被烫伤,要求该店退款、赔偿共计3万元,商家不同意退赔。因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较为复杂,投诉涉及金额较大,区商务局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后,联合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
  经现场检查,谢女士投诉的美容美发机构名称为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后,组织消费者、经营者进行了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现场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但不能提供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卡合同。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预付卡发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该公司在发行预付卡时,未依法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也未与消费者签订载明规定内容的合同,违反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结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6月14日再次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其仍未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3000元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条例》颁布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学习和宣贯活动,推动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各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共同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首案的查办,进一步树立了法律权威,发挥了警示作用。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广大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和消费者:预付消费签合同,社会共治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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