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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法院钟蔚莉副院长应邀赴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授课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26] 来源:延庆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为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近日,应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邀请,延庆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蔚莉赴该所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授课活动。授课活动由该所合伙人王婷律师主持,该所总所和昌平分所共计80余人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参加了学习。

  授课中,钟蔚莉副院长以《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解除问题》为题,从“民法典合同解除十大变化”“《民法典》合同解除的类型、时间及后果”“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三大方面对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解除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授课过程中,钟蔚莉副院长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审判经验及审判实务中的大量案例对合同解除问题进行了解析,并分享了自己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中的经验与感受。另外,钟蔚莉副院长还与听课人员就合同解除案件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01

  民法典合同解除十大变化

  1、增加了合同僵局中的解除制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增加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增加了解除通知中的自动解除内容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5、增加了对方有异议时启动公力救济程序的主体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6、增加了直接以公力救济方式请求解除合同的制度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7、增加了公力救济时合同解除时间节点的规则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8、增加了违约解除时的违约责任承担规则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增加了合同解除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对典型合同中解除规则的修改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02

  合同解除的类型、时间及后果

  1、合同解除的类型

  合意解除:

  合同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进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意解除并不涉及解除权的产生和行使。

  约定解除: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赋予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事由),当条件(事由)成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解除合同的行为。

  法定解除:

  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解除合同的行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均以存在并行使解除权为必要。

  2、合同解除的时间

  重要性:

  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同时涉及因解除所产生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计算等问题,实务中较为重要。

  确定标准: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除另有约定外,解除协议成立并生效的时间是合同解除的时间。

  (2)解除权人诉讼外发出解除通知的,自解除通知的意思表示生效时合同解除。但是,解除通知中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解除权人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双方当事人均起诉解除合同且双方均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时间应以解除权行使较早者为准。

  (4)解除权人先行发出解除通知,然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仍应是解除通知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时。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2019年11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处理。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03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1、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列。关于情势的类型。

  所谓“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2、不可抗力:

  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很容易与不可抗力发生混淆。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指非由于合同订立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战争、暴乱、入侵、饥荒、民众骚乱、极端天气、水灾、罢工、火灾和政府行为等(即不受商事合同相对方控制的介入性事件)。

  此次授课内容丰富,将理论知识与实践问题紧密结合,对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解除问题的解读深入浅出,令听课人员进一步加深了对这一重点问题的认识理解,受到了听课人员的一致称赞,起到了良好的交流效果,不仅展现了延庆法院法官良好的精神面貌以及扎实专业的业务能力,更有利于实现法官和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新的力量。


[供稿单位:延庆区委必威体育: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