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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法院先予执行一起排除妨害案 全力确保汛期安全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07]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7月3日一早,天气阴,“今天可别再下雨了!”带着这样的担忧,密云法院执行法官席引路一行驱车前往密云区冯家峪镇某偏远村,先予执行一起排除妨害案。

  为什么有这样的担忧?

  今年6月,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收到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原告李某诉称,2019年8月10日,其所在村突发山洪和强风,造成李某家西侧山体护坡处的电力工程线杆倒塌,连带将山体护坡及石坝拽塌。同年11月,密云区供电公司对于此事进行了保险赔偿。由于原告无力进行恢复施工,密云区供电局协助原告开展抢险救灾工程,并委托某建筑公司于2020年5月3日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张某、张小某多次阻碍施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山体护坝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的阻碍与干扰,并赔偿误工等经济损失4万余元。

  ▲护坝施工前状况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承办法官杜春武向被告了解到,被告方主要意见为诉争护坝所在地土地为其造林片,禁止原告施工。对此原告称,该土地为村集体土地,且施工工程已经村委会同意。法官经现场勘查发现,原告李某家房屋位于所诉护坝之上,坝高约四、五米,房屋西侧系其唯一通行道路,护坝起到保护道路及房屋安全的作用。现护坝已坍塌、道路外侧已塌方、电线杆已倒落。

  因处于疫情防控时期,承办法官多次试图采用电话沟通方式为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被告方始终拒绝调解。又因防疫期间无法进行线下开庭,被告方无法配合进行线上开庭,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法官经与镇林业站、村委会查实,林权证存根上记载的被告造林片范围不在诉争土地范围内,且该村《村民自治章程》显示,该村已取消全部村民造林片土地使用权,仅保留地上物所有权。案件办理期间,诉争护坝发生了二次塌方。考虑到当前已经进入汛期,且山区雨水较多,山体存在再次坍塌的风险,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6月30日,密云法院依法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被告张某、张小某不得阻碍原告李某家西侧护坝塌陷处正常施工。

  7月1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通过研究制定执行方案、提前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期、与被执行人沟通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后7月3日一大早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因雨天无法进行施工尽早完工、保障汛期安全也是执行法官对天气产生担忧的原因。

  ▲执行现场

  执行现场,执行人员迅速拉设警戒线,圈定施工现场周边的警戒范围,并仔细核实施工人员健康宝状况并进行体温测量,确保执行、防疫两不误。

  经过4天的现场施工,目前,护坝主体施工已经完成,接下来将对护坝进行升高和加固工作,此次先予执行有效保障了汛期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有关先予执行

   延伸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做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