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专题库 > 2019年专题 > 2019新规速递 > 11月 > 北京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8] 来源:首都之窗 作者:

  京卫应急字〔2019〕35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相关要求,不断提高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效率,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原《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应急〔2017〕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急救衔接工作,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的顺利开展,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与院内医疗急救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和患者交接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人员(无身份、无家属、无经济来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与管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调度机构职责:

  (一)根据患者病情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能力,确定患者转送医院,告知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做好接诊准备;

  (二)启动院前与院内信息沟通渠道;

  (三)定期分析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情况为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四)建立院前、院内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动医疗急救、急诊信息数据开放融合、共建共享。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职责:

  (一)严格落实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的转运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对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树立科学合理的就诊观念;

  (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充分评估并初步分级,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传递急危重患者信息、病情等数据,其中胸痛、卒中、创伤、孕产妇、新生儿等五类患者依托相关流程,通过院前急救调度信息平台,或通过急诊专用绿色通道APP、即时沟通工具等方式与院内沟通,并及时提供患者信息;

  (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转送至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双方进行规范交接并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

  第八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着力提升急危重患者的接诊能力,改善服务质量,通过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二)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原则及流程,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抢救工作;

  (三)院内急诊科室至少保证急救周转备用平车1个,不得用于非危重症急救患者;

  (四)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

  第三章 交接规范

  第九条 医疗机构接到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尽快转移到备用平车,不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危重症急救患者滞留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十条 一般急危重患者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根据急危重患者现场情况将患者信息上报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根据患者信息和院内急救能力,确定转送医疗机构并与院内沟通;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及时接收患者诊疗信息,做好接诊准备,根据患者情况必要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沟通。

  第十一条 特殊患者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等特殊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搜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调度机构,并将患者信息上传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转诊医疗机构;向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告知特殊患者的具体情况,院内做好接诊准备。

  第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至院内急诊指定区域,与值班医生、护士交接病情与治疗情况,双方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并将其列入病历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三无”的急危重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救治,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质量评估,指导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依托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质控数据,将院前院内衔接管理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依据院前院内交接危重症急救患者过程院前救护车滞留时间超过10分钟的次数、因各种原因不能接诊危重症急救患者的次数进行累计扣分,定期通报。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通报制度,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罚款、行政处分,并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京人社事业发〔2019〕13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现将《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以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研发、人才和资本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提供技术转移转化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方向及层级设置

  (一)专业方向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包括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两个方向。

  (二)层级设置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评价方式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审,纳入本市年度职称评价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人通过评审取得《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各层级的评审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标准条件》(附后)执行。

  四、评审机构

  (一)副高级及以下评审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建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经纪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11-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负责同志及行业内知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依据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业绩水平、实际贡献等进行考核评议。

  组建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邀请北京地区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并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从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正高级评审机构

  技术经纪正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由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五、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情况材料、业绩和成果材料、个人诚信承诺、职称评审代表作及代表作说明等。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审机构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专业评议组评议。专业评议组对中级及以上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答辩考核,并按照分类评价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依据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六)验收及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对申报材料、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进行验收。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强对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