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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23] 来源:首都之窗 作者:

各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家及本市“放管服”工作要求,我委决定取消办理再生育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及扶助等事项时提交的生育情况证明,具体通知如下:

一、再生育确认办理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确认的,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证明婚育情况并盖章。办理方式如下:

1.网上办理。登录“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phic.org.cn/,以下简称“生育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办理。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附件1)。子女已出生补办再生育确认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办理再生育确认的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领取。

此外,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办理再生育确认需要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提交病残儿诊断证明、病史资料,填写《北京市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表》(附件2),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出具书面意见及盖章,其他程序不变。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证明生育情况并盖章。

办理方式是由夫妻双方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附件3)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附件4),其他程序不变。

三、独生子女各项奖励、扶助事项办理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一次性经济帮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事项的,填写《个人承诺书》(附件5),不再提交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其他程序不变。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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