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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17] 来源:首都之窗 作者:

京发改〔2019〕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2月25日起,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公证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以及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公证机构新增公证服务项目或提供其他非公证业务服务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并报市司法局。各公证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自主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及本机构网站(网页)首页设置专门栏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各公证机构应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及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收支情况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9年2月2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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