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9月9日正式挂牌成立起,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走过了整整一个年头。成立一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始终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探索新型互联网诉讼规则,依法审理各类互联网案件,着力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制化,擦亮在线诉讼“中国品牌”。

北京互联网法院“黑科技” 互联网技术构... 北京有了移动微法院 让公平正义触网可及 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揭牌 创建线... 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十所高校签约共建互联...

[小编走基层]北互一周年 和网络大v共同见证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以“全程在线”为原则,实现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2019年9月9日上午,小编再次来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和“网络大V”一起参加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生日会。...[详细]

北京互联网法院“黑科技” 互联网技术构建智慧司法

生成法律文书不过半小时、几大摞的卷宗变成几字节、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线上参加庭审……您没听错,这不是什么科幻小说里的设定,是现实中的真实呈现。8月17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互联网技术司法应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司法技术应用中心正式揭牌成立......[详细]

“北互”黑科技

云视频技术

云视频技术采用H.264/H265 SVC(可分级编码)柔性视频编码架构,是一项具备超大规模并发能力的视频技术,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主要应用在在线庭审、在线调解和庭......[详细]

移动微法院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数据,我国目前网民规模为8.29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平均每人每天通过......[详细]

电子证据平台天平链

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导,与国内领先区块链产业企业共建的电子证据平台天平链,运行三个月以来已在线证据采集数据超过100万条。12月22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详细]

AI虚拟法官

搜狗与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发布全球首个“AI虚拟法官”,旨在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在线智慧诉讼服务中心为民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线上诉讼服务。这也是搜狗......[详细]

工作综述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首次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8月12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首次收到原告某公司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提交的管辖法院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跨域立案申请材料。立案法官当即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管辖法院立案庭法官随即登录系统进行查看,经审核,符合立案登记形式要件,很快办理了立案登记手续。次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协......[详细]

中国社科院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评估报告》

9月9日,值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之际,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发布会。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慧永,新闻办副主任赵岩,北京市委网信办互联网企业党建办干部牛......[详细]

网络热点案件

能够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本案是对互联网环境下新型创作模式、创作行为的大胆肯定,传递了倡导和鼓励正能量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满足公众多元文化需求,体现了司法对于互联网时代技术和商业模式变迁的快速回应与开放态度,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随案发送的司......[详细]

构成独创性表达的软件页面设计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果相关页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抄袭与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保护原创,鼓励创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需求,体现了保护互联网领域新型客体的开放态度。...[详细]

共享应为互利共赢,而非不劳而获。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司法应通过裁判促进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但对于打着“共享”旗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维护好互联网的营商环境。...[详细]

通常而言,网络直播平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平台上发生的侵害著作权行为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但如果主播与直播平台约定其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则直播平台应当承担与其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需要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在确定直播平台是否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网络直播平台在享有知识产权的同时,对......[详细]

本案为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明确了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实质呈现主要画面、具体情节等内容的行为,超出了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在客观上起到了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案判决界定了影视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将假借创新之名通过新型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有助于激励创新,推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详细]

本案是全国首例“暗刷流量”交易案。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本案当事人双败皆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央必威体育:委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安剑”评价该判决“一字一句,皆为担当”。...[详细]

在自媒体时代,公民在公共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则其不当言论造成的损害后果将越严重,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平衡了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关系,被媒体称为“教科书式判决”。...[详细]

网约车平台可以按照平台规则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采取合理限制措施,其基于保障安全的目的高效处理乘客投诉值得肯定。但在司机进行申诉时,平台应当进行核查,如申诉属实,应及时取消限制措施,切实维护司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进行平台管理时,应注重平衡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与司机群体的利益,促进网约车经营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详细]

未经授权在交易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书信及具有自我思想表达内容的手稿,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交易平台明知侵权行为而未加以审核、制止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裁判涉及“名人隐私”保护范围的界定,强调名人的隐私权可以被合理限缩,但不等同于私人生活可以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详细]

未经许可销售载有他人肖像的图片,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可以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做出一定限制,但不意味着其肖像权被完全剥夺,其肖像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同普通大众一样需要保护。...[详细]

北互影像

中亚法官研修班一行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参观

张雯院长受邀参加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

日本弁理士会一行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参观

老挝法官研修班一行来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参观

姜颖副院长参加2019年AIPPI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并发言

国际法院院长优素福一行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访问座谈

非洲法官研修班一行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参观

“中德法官交流研讨班”法官学员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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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划/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