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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走进校园,送去“法治大餐”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12] 来源:丰台区委必威体育:委 作者:

  今年9月初,丰台法院推出“月说新案”系列新闻发布活动第一期,在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同时,也实现通过与大众分享典型司法案例,用公正司法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指引公众行为,弘扬良好风尚的价值引领作用。丰台法院在“月说新案”的发布基础上,拓宽司法案例传播路径,不断提升法院助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9月23日,丰台法院王佐法庭副庭长王芳以《学生校园人身伤害案件的司法处理》为题,为史家实验学校道德与法治组、美术组老师们授课。

  丰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祖鹏参加活动并作出讲话。他强调,一方面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是学校教育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希望通过今天的“送法进校园”活动,通过法官的宣讲,增强广大师生的法治意识,同时也期待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广大青少年能够在平安、法治的校园里健康成长,成为乐于学法、模范守法、善于用法的小公民;另一方面,丰台法院今后也将继续加强与学校的沟通与交流,不断丰富法治宣传形式,用新时代的法治实践为学校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提供有力支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王芳法官首先介绍了王佐法庭的概况和基层法院法官的日常工作情况,随后结合典型案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充分阐述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教育设施设备的安全、应急救护措施的保障三个方面,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重点解读,并向学校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建议。

  授课结束后,老师们反响热烈,最后王芳法官与老师们进行了互动答疑。

  01学生校园人身伤害案件呈现的特点

  根据丰台法院的调研,“校园人身伤害”民事案件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小学阶段的侵权事发率最高。在校园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生在小学的几乎达到一半。主要由于小学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自律性较弱等特点,此年龄阶段的侵权事发率最高。二是侵害结果特征明显。大约四成案件为在体育课中受伤,牙齿缺损、骨折情况在侵害结果中较为突出,治疗、恢复周期较长。三是案件调解率较低。在此类案件中,由于经费来源及政策原因,公立教育机构不认可调解解决方式,导致结案方式主要为判决。

  02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典型案例:某小学体育老师张某、吕某组织六年级学生时某等学生在学校操场进行足球分组对抗赛。时某在与吕某老师抢球过程中相撞摔倒受伤,后学校通知时某家长,并呼叫急救车将时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尺桡骨远端骨折(左)。此后,学校为时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并办理保险理赔。在诉讼中,时某被鉴定为致残程度十级。

  法官说法:该体育老师在组织学生进行足球对抗赛时,未能充分意识到该活动项目因其所具有的激烈对抗性可能对学生产生意外伤害的较高风险,在对抗活动形式、参赛人员及学生个人人身安全上均未能施以有效组织、管理及保护措施,致使时某在与成年体育老师抢球时相撞受伤,因此该小学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相当一部分校园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在体育课活动时间,而体育教学流程不够规范、缺乏体育运动的安全指导、授课老师擅离职守往往是导致伤害的主要原因。当然除了这些,学校教育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风险活动的预案,适当的教学指导,场地选择的合理与否,老师监督管理、维持秩序的职责等也是安全管理的必要内容。

  03学校应保证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

  典型案例:一日,鲁某与同学在体育老师带领下集体在跑道上跑步,由于学校篮球架的底座置放位置已经越到了跑道上,致使鲁某在跑道内侧跑步时被绊倒,腹部被篮球架底座磕伤,后发生昏迷。经诊断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腹腔内出血;脾破裂;失血性休克”。经医疗机构鉴定,鲁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官说法:鲁某在体育课跑步当中受伤与该中学提供的学校操场上的体育设施置放不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学校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义务,故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事发时,鲁某系与班级同学共同参加常规性列队跑步,在操场跑道上并无明显障碍物的情况下,鲁某自身未能做到注意力集中,从而疏于合理范围内的自我安全防范,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学校的设施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因此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悬挂物、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

  04学校应做好事后应急救护工作

  典型案例:孙某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一日课间休息时,孙某因与他人在学校操场争执奔跑而摔倒在地,当时孙某感觉不适,被送至校医室,医务室老师问了孙某当时情况和感觉,孙某说有些头疼、想呕吐、有手疼、脚疼的感觉。医务室老师没有对其症状做进一步的治疗检查就让其继续回操场上体育课。当晚,孙某因昏迷被送往儿童医院救治,诊断为“颅内出血、左颞部部颅内出血等”。由于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后孙某仍处于重度昏迷中。孙某家长以学校失职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学校在遇到学生受到伤害后没有及时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检查,仅通过询问就片面判断孙某身体情况,最终导致延误病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学校在这一过程中没有正当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应当对孙某的伤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学生如果在学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不管这种情况是不是由于学校造成的,学校都要采取措施及时救治,这是学校的法定义务。学校作为管理者,有必要建立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后的处理制度,及时救治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如果需要学校先垫付医药费的,学校应先行垫付。同时学生自己也应准确的向学校反映身体情况,必要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处理。

  最后,王芳法官也提示老师们:学校不能因噎废食,限制学生正常体育活动,应当主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做到规范有序,安全防范有迹可循,还应当培养老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及时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参加责任保险,同时要做到监控摄像不留死角,出现问题应及时救治。

  此次授课内容充实、重点突出,它既是丰台法院“月说新案”系列发布活动的一次实践成果的成功转化。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宣讲和法律规范的讲解,引发了学校对其教育管理责任的思考,促使学校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安全的保障。

  今后,丰台法院将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加强院校互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应有的司法贡献。


[供稿单位:丰台区委必威体育: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