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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禁毒普法入高校

本站发表时间:[2022-06-20]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作为三中院禁毒宣传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6月15日下午,三中院刑一庭、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禁毒大队联合举办了面向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的“无毒校园、绿色青春”在线禁毒普法讲座。活动中,三中院刑一庭法官栾广萍给100余名同学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栾广萍法官结合近三年来三中院所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总结此类犯罪的特点,挖掘案例资源的教育因素,从纠正对大麻类毒品的错误认知、吸食合成毒品引发的次生犯罪、涉外毒品犯罪的特点等方面,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让参与授课的师生更为直观地认识到了毒品的危害,更加牢固地树立了抵御毒品侵袭的思想防线。之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尚超也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给同学们开展了普法宣传。他运用生动案例,科学知识,法律规定,生动、清晰地讲解了毒品的危害,深受师生们的好评。

  “6.26”禁毒宣传系列活动是刑一庭每年的“固定活动”,旨在宣传毒品犯罪打击成果,提示毒品危害,发挥刑事审判的社会治理职能。通过授课,希望广大学生朋友们积极提高识毒、拒毒、防毒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筑牢拒毒防毒品思想防线,树立“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理念,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涉大麻类毒品犯罪案件特点

  涉大麻类毒品犯罪呈现“涉毒人员低龄化,涉毒场所集中化、涉毒方式跨境化”的特点。九成以上涉大麻类毒品人员年龄在30岁以下,其中25岁以下年轻人占七成以上,部分人员还有留学经历,涉毒人员虽对毒品的危害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因受境外部分国家或地区大麻有限合法化的影响,产生了大麻类毒品成瘾性低、危害性小的错误认知,为追求一时好奇或享乐而涉毒。吸毒人群间还会互相“代购”、共同“团购”境外毒品,形成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

  大麻的危害

  大麻这一毒品对人体神经的损害不容小觑,可诱发精神错乱、偏执和妄想,使记忆力、注意力和判断力减退,思维迟钝,大麻在我国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均属于严厉打击的毒品。

  第三代毒品危害性

  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之后,目前已经出现了第三代毒品。第三代毒品又称为新精神活性物质、“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对社会的危害更大。此类物质对中枢神经产生强烈的兴奋、致幻作用,会导致吸毒者出现偏执、恐慌、幻听、幻视、被害妄想等症状,长期吸食毒品或短期内大量吸食毒品会出现精神障碍,容易引发暴力行凶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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