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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26]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促进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团结首都社会矛盾调解领域的各类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工作人员,维护群众权益;发挥本会的人才、资源优势,动员首都法律服务资源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提供法律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加强与其他省市相关社会组织或机构的交流,组织考察、举办展览等活动,服务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升行业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促进首都社会稳定与和谐

  第三条 促进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促进会会员发展和管理由社会工作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五条  促进会面向首都发展社会矛盾调解相关领域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我市社会矛盾调解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单位会员

  1.填写《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影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加盖公章);

  4.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会员

  1.填写《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影印件;

  3.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会章程》和《北京市公益法律府服务促进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年度会费2000元,不设上限。

  (二)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理事200元;普通会员为100元。

  第十一条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2、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3、本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会员大会。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作为联系人。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申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每年定期缴纳会费,由促进会社会工作部办理注册手续,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自动丧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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