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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26]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促进会将其登记管理信息、内部治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促进会公开的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促进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章程;
  (二)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登记证号和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款物内容、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包括购买主体、购买事项、项目经费、完成时限和绩效考核结果;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标准;
  (八)会费。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投票方式;
  (九)举办的经济实体的基本信息。包括经济实体名称、注册资金、设立时间等;
  (十)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十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始时间、活动周期、评选范围或评比对象、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
  (十二)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促进会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活动、现金流量等内容;
  (三)会费收支情况。包括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六)经济实体的投资收益情况和上年度返还社团的税后利润;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理事会研究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是促进会的持续责任,促进会将通过门户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条  促进会向会员公开信息内容,以便于会员查询为原则,根据情况选择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方式,及时向会员公开。
  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社会团体开放日等形式,不断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
  第八条 促进会理事会授权社会工作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促进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促进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促进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促进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促进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促进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促进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促进会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促进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促进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促进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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