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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也能注册为商标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18]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通过商标注册,注册人可以获得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他人使用商标,以积累商誉的权利。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修订后即新增了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商标最重要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声音商标亦如此。但与常见的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等通过视觉加以识别可视性商标不同,声音商标主要依靠听觉加以识别,属于非可视性商标的一种。比如,当你走进电影院观看美国米高梅公司拍摄的电影,即使你闭着眼睛,只要你一听到片头的那一段狮吼声,你就能知道正在放映的是米高梅公司的电影。

  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是为了获得商标专用权,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例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商标国际分类第38类通讯服务和第41类教育娱乐上成功注册了“小喇叭”声音商标,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该“小喇叭”声音商标。

  什么样的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一段声音要想注册成为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且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例如一段音乐构成的声音标志如想获准注册则不得侵害他人对于音乐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显著性”是指能够将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具体到“声音商标”,如果公众听到某一声音片段,能立刻将其与某一特定商品、服务以及商品、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系,那么该声音片段就具有了显著性特征。

  例如,泸州老窖公司曾申请将其广告宣传片中的声音片段“咿呀咿嘟呀 国窖1573”注册为商标,最终因“缺乏显著性”未获注册。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不能被称为商标,更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何种声音标志会缺乏“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具体到声音商标而言,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将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例如,将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将“动物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都将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判断还需结合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务来判断。

  除显著性要求外,注册声音商标还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不仅不能申请成为注册商标,而且不得作为声音商标使用。

  相比于可视性商标,如文字、图形商标等,声音商标还属少数,其相比于可视性商标注册难度也更大,主要体现在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从而获准注册。但是即便无法成功注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过长期的使用,一旦该声音标志实际起到了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当他人以混淆为目的,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声音时,可以将该声音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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