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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本站发表时间:[2021-06-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山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对善意相对人有效,对恶意相对人无效。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外观主义”“穿透式”两种审判思维,运用不同审判思维,将对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及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涉及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造成类案不同判。笔者认为,应综合考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法定代表人权力限制的表现形态来确立对于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做到民法典与商事特别法的衔接适用。

  一、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证明责任

  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代表行为的效力规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明确“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据此,在超越经营范围这一表现形态下,善意的证明责任应当根据相关效力规则进行区分。

  首先,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代表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即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善意,应直接认定代表行为无效。

  其次,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代表行为,具备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需要依法审批事项的,应直接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无需证明相对人是否善意。

  最后,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代表行为,不具备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则应判断欠缺要件,如果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要件,则要区分相对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相对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直接认定合同无效,无需证明相对人是否善意。对于相对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合同内容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此时应由相对人证明其善意。如果缺乏意思表示的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瑕疵,即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由行使撤销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不存在主观是否善意的问题。

  二、法定代表人超越章程或内部决议的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可见,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是以交易相对人善意为前提。

  认定交易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及由谁承担善意的证明责任,在“穿透式”审判思维下,需区分代表权限制的形态。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是来源于内部限制,即法人的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对代表权的限制。因内部限制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越权代表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对于善意的证明责任,法定代表人所越之权,源自法人的章程或内部决议的,善意的证明责任归责于法人,由法人举证证明相对人是恶意,即法人不能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应推定相对人为善意,法人需承担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后果。

  三、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该条规定属于法律对代表权的法定限制,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法定代表人擅自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仅以相对人善意与否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基础。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越权担保作了进一步规范,解决了实务中的认识分歧问题。如明确了依据原合同法第五十条(根据相对人善意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判断的基准,并将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应做的形式审查融入对相对人善意与否的认定过程中,妥善处理了原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衔接问题。

  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所越之权,源自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相对人恶意的,合同无效。对于善意的证明责任,由相对人承担。相对人除证明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外,还应证明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即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里的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包含对于机关决议是否系法定代表人伪造、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的审查。但相对人举证之后,如果公司能够证明相对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相对人就不能构成善意。

  也就是说,对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担保行为,直接推定相对人恶意。若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善意的,则担保合同有效,法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法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享有对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若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则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有过错的,公司需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西南必威体育:大学经济法学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