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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视域下传媒对司法舆情的影响与引导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唐亚南

  传媒与司法虽然分属不同的领域,但两者的最终价值追求均是以社会公正为立足点。传媒所行使的信息传递权来源于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及公共事务监督权。传媒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它能以各种方式向受众群体传播信息。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司法机关对于媒体传播的司法舆情越来越重视,因为司法舆情对司法公信力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那么如何寻求传媒与司法在公正层面上的良性互动?笔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新媒体的崛起,司法受到广泛监督

  互联网、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在此背景下,新兴媒体以其先天的技术优势更好地满足了现代社会对新闻传播的需求,新兴媒体通过互联网实现了采集信息和传播信息同步进行,在人手一部智能手机随时可以上网的今天,信息的传播有了无可比拟的广泛性,一个普通的事件,加上不同观点的评论,有时在短时间内就会发酵成为舆论事件,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

  例如,2020年6月13日,江苏南通一老人在超市购物时,拿了2枚鸡蛋未结账,被超市员工拦住。在交涉中,老人突然倒地心梗猝死。老人的儿子起诉超市,请求赔偿38万余元。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引发热议。2021年3月25日,二审开庭时,中央电视台《现场》栏目对该案进行全媒体直播,人民网、新华视点、腾讯新闻等40余家媒体、平台同步全程参与,近1300万网友在线观看,该案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阅读量高达上亿次。还有于欢案等舆论压力都对司法审判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从一般意义而言,媒体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从形式上是在表达新闻自由,实际上最终追求的是一种社会的公正。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它要求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判决;媒体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可以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对于个案监督来说,媒体的高度关注有利于法官对案件进行多维度思考,有利于更公正地审理案件;但是术业有专攻,司法审判的专业性、程序性等问题,有些媒体并不完全知晓,有时会误判,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二、自媒体思维与司法职业思维的天然冲突

  法国学者勒庞提出“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规律”,认为处在群体气氛中的个人,因人多势众而可能变得专横、偏执,不负责任。自媒体思维是情感化、标签化的思维,而司法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的特征,从而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滞后性。内在程序性和外在法理性与自媒体获得的碎片化信息的盲目性形成对抗,网民有时会忽略整体真相的探寻,而只是运用已经获得的碎片化的信息,根据自己的经验去推测所谓的“事实”。有极个别的新媒体违反新闻职业伦理,为了获得轰动效应,新闻事件怎么“轰动”怎么写;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全然不顾案件事实的真相及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随着自媒体的异军突起,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使得极个别的传媒机构更注重营利,为了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以达到传播和引起轰动的效应,他们在传播过程中有意加入一些虚构成分。有些新媒体从业者为了收视率、点击量,而挖掘一些本不应该触及的东西去恶意炒作,以此提升新闻的“卖点”,导致传媒的价值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流量的巨大变现使其成为个别媒体人的首要追求。从某种角度来说,有极个别传媒所传播的所谓的新闻,缺乏事实依据,不但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权,甚至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应该严格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任何行业都有它的社会责任,由于新闻从业人员自身行业的特殊性,更应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发挥专业媒体的权威性,引导舆论的正确方向

  任何语焉不详、遮遮掩掩都不利于扭转公众对网络舆情先入为主的“首因效应”,从而影响公众的正确判断。回应舆情关切,必须采取诚实、透明的态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公布完整的司法真相。只有当公众获得完整和准确的案件信息时,失真的信息才会失去生长的土壤。传统媒体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上的舆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正确的引导。例如,上文所说的江苏南通一老人在超市购物时,拿了2枚鸡蛋未结账,被超市员工拦住。在交涉中,老人突然倒地心梗猝死这一案件,上亿次的阅读量,对二审的裁判结果众说纷纭,本报及时做了专业的报道,4月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4月8日,《“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二审判决书评析》在《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刊出。该案虽然案情特别简单,但涉及的法律难点较多,尤其是涉及的新法和旧法的溯及力问题,更是一个容易忽略的难点。本报理论周刊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推出专版,邀请4名权威学者对“劝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超市员工劝阻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超市是否存在过错”“超市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其中,超市员工对老人的劝阻行为与老人心梗猝死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众多网友关注的话题,中国必威体育: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于飞指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其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层判断组成。在该案中,若无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应当认为不会有老人情绪激动发生猝死的后果,故可以认为劝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在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上更重要的是“相当性”的认定。 “相当性”判断的主体标准为具有通常智识经验的社会一般理性人,而非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士(如医生甚至心外科医生),以免不当拔高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该案中,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由社会上的普通人依社会一般观念去判断,尚不足以导致老人心梗猝死。因此,应当认为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老人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有“相当性”,也就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些专家从不同侧面把网友的每一个疑点问题结合该案例和法律进行了深入剖析,入木三分。评析文章刊出后,网友直呼真相大白,法院的判决赢得了广泛好评。因此,媒体要善于把“敏感点”转化为“生长点”,发挥专业媒体的优势,正确引导舆论。

  综上所述,媒体要善于捕捉“敏感点”,从对这个“点”的法理分析,去解决与这个“点”相关的一类问题,从而正确引导司法舆情,避免网络上的不良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干扰。

  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上看,首先应规范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等方面看,应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之间的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之间的关系。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