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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不等于霸王条款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12] 来源:北京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生活中我们还经常能听到“霸王条款”这样的概念,那么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到底是什么关系,格式条款等于霸王条款吗、二者有什么区别?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介绍有关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规定。

  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一个相对较大的概念,既包含具备高效性、经济性的条款,也包含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即霸王条款。

  例如,开发商与小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条款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开发商需要面向成百上千的业主,为实现节约时间、经济高效的目的,就采用格式条款进行签约,这些条款往往都不允许小业主进行修改。那么如果其中有些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或者限制、排除小业主的权利,就是霸王条款。如“开发商对于延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美容手术不成功,医院被判担责

  29岁的小吴是单眼皮,爱美的她前往美容医院做割双眼皮和开眼角的手术。小吴在医院医院前台交了钱以后,匆匆签了一份《美容整形手术同意书》就开始手术。《美容整形手术同意书》中仅有价款和当事人处是由医院工作人员手写,其余都是预先打印好的,并未让小吴阅读或修改,也没有进行任何提示。可是手术结束后,小吴右眼却长出了明显的疤痕,并与左眼不对称。

  小吴认为是美容医院的手术失误造成的,应属于医疗事故。但美容医院认为《美容整形手术同意书》有小吴签字,上面第三条明确告知“有疤痕增生倾向的患者不宜手术,若因该病史而出现不良后果,本院概不负责”。所以医院认为可以免责。

  本案中的《美容整形手术同意书》一方面具备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即由医院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且在签订合同时未予小吴协商;另一方面也满足《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属于不合理地免除己方义务的“霸王条款”。因此,《美容整形手术同意书》第三条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最终法院经过司法鉴定程序认定,医院对小吴的手术失误,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